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丽江律师郜云 2022-12-06 20:39:52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01刑初6号

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某市城东区。

诉讼代表人韩某某,男,汉族,现年51岁,住某市城中区。

被告人王某某,男,满族,1954年12月18日出生,住某省某市城中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邢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5)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公司由王某某发起,于2002年6月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2004年8月王某某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本市黄河路**号、**号、兴海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某某某花园小区”。根据规划小区欲建设5幢高层住宅和1幢办公楼,目前实际建成4幢高层住宅楼和1幢办公楼。该项目于2006年8月开工建设,在施工建设期间由于建设资金紧张,被告人王某某从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取了大量资金后,将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回迁安置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用以偿还债权人债务,同时又将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房重复销售给其他普通购房户,共计骗取资金37456833元。

1、该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与61个回迁户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具体楼号及房号,但未在房产局备案登记),后又将该安置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重复销售给小额贷款公司,并在房产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备案,共骗取资金24610546元。

2、该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与14名回迁户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具体楼号及房号,但未在房产局备案登记),后又将该安置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重复销售给14名自然人,并在房产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备案,共骗取11户自然人及3户回迁户5078681元购房款。

3、被告人王某某向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8户承诺交付25万元现金即可享受项目中回迁安置房,上述8户共计向王某某支付了194万元后,由某某公司虚设拆迁房与8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将该8套拆迁安置房或重复安置其他回迁户,或出售给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自然人,共计骗取资金2767606元。

4、某某公司将“某某某花园小区”中二层1000平米(32套)商铺与黄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产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备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向童某某借款1000万元,并将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某某某花园二层商铺1000平米(32套)作为抵押,与被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被害人多次索要下于2014年1月归还500万元,尚余500万元至今未归还。

5、上述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归还借款、及被告人王某某个人花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商铺买卖合同、购房协议书、借款合同、公司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司法会计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辩解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与个人及小额贷款公司之间不是商品房买卖,是借款后进行的抵押,不存在一房二卖;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中已有十户入住,第三起中八户是其朋友,双方没有欺诈;第四起中与童某某借款后抵押商铺,不构成诈骗。综上,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提出,某某公司在项目建设中由于出资方退出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公司负债,才导致向他人借取大量资金,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某某公司向他人借款时将61户回迁户的回迁安置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抵押给债权人,该情形不属于一房二卖,且该61户回迁户中大部分均已入住,该起的债权人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起指控不能成立;第二起中涉及的14户回迁户和14户普通购房者中大部分也已入住,且某某公司现尚有空房进行调剂,此起指控亦不能成立;第三起中部分购房户和回迁户已入住房屋,其他人员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不认为自己被骗,此起指控不能成立;第四起中某某公司向童某某借款1000万元,并将1000平方米的商铺作为抵押物,后向童某某归还了500万元,现该抵押物虽已向他人抵押登记备案,但该商铺在清偿已抵押登记备案的债权人后所剩余额足以支付童某某的500万元,故此起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30日,某某某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2002年4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8月,某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本市黄河路**号、**号、兴海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某某某花园小区”。根据规划小区欲建设5幢高层住宅楼和1幢办公楼,项目于2006年8月开工建设,期间公司在向多人借取大量资金时,将相应的未签约房及预留给回迁户的回迁安置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将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房重复销售给普通购房户,同时与他人签订虚设拆迁安置协议并将签约房用于安置回迁户、抵押给债权人或销售给他人。另外,公司向他人借取资金时将同一抵押物向多人重复抵押。2014年5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韩某某。到案发,公司实际建成4幢高层住宅楼和1幢办公楼,但相关验收等后续工作未完成。

2014年10月21日,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公安机关报称某某公司在开发某某某花园小区项目中存在一房多售,涉嫌犯罪。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一、2005年至2010年间,该公司与61户回迁户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具体楼号及房号,但未在房产局备案登记),后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公司又向他人借款并将上述安置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抵押,且在房产部门进行房产登记抵押备案,后又因所开发的某某某花园小区*号楼未能开工建设,公司又将原计划安置在*号楼的部分回迁户安排至上述已登记抵押备案的房屋中。公司共向61户回迁户收取超面积差额款2560952.17元,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24610546元。现上述回迁安置房中有6户未办理入住手续外,其余55套均由回迁户入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陈某甲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2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某某公司交付房款13153.39元,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面积为74.3平方米)是其的回迁安置房,其于2013年8月领取了黄河路**号*号楼*层****室钥匙入住,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拆迁过渡费。

2.巩某某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2月29日,其父亲巩某甲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号(面积为74.03平方米)是其的回迁安置房,其于2013年8月3日领取了黄河路**号*号楼*层****室钥匙入住,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超过协议规定的拆迁过渡费。

3.徐某某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8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某某公司交付一期房款4.5万元,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回迁安置房,2014年3月3日其交付1.2万元房款后拿到****室钥匙,9月20日入住,要求解决现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4.张某甲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1月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回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号,面积为149.76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拆迁安置房,现实际入住的房屋面积是141.8平方米,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拆迁过渡费105504.05元,超面积房款59700元。

5.车某某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6年5月2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号,面积为133.01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拆迁安置房,在向某某公司交付房款15万元后,于2014年5月拿到黄河路**号*号楼**层****室钥匙入住,现还欠开发商房款8.9万元,要求某某公司向其支付拆迁过渡费。

6.程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6年1月2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号,面积为127.26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7.褚某报案材料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层*号房,面积为133.01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回迁安置房,2014年3月其拿到****室钥匙准备入住时得知该房屋已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现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8.韩某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座**层*号,面积为120.56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9.孔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4月2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层**(****)室是其的回迁安置房,2014年10月其发现该房屋已卖给其他人,其又被安排到了****号房,但该房也卖给了一个叫葛某某的人。

10.孙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1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座(*)楼**层*号,面积为133.01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11.席某某报案材料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8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号楼**层*室,面积为133.01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回迁安置房,2014年10月其发现该房屋已抵押备案给其他人,现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12.张某乙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8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号,面积为126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13.韩某乙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7年2月1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面积为127.26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14.马某甲、崔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2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面积为127.26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15.某省科学技术厅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9月2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16.薛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7年6月1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某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17.张某丙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18.李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1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19.孙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20.文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21.左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2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22.陈某乙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2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23.杜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1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24.段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25.高某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1月1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26.何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4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17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27.纪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2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28.焦某某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7月1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面积为131.18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回迁安置房,其实际交纳了64994元,因*号楼没有盖起来,2013年8月某某公司给其调到*号楼*层*号房入住,但是该房屋已抵押备案给其他人。

29.李某报案材料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2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面积为131.18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的回迁安置房,2013年9月10日其被安置在*号楼****室入住。因某某公司涉嫌一房二卖,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

30.刘某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31.刘某乙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6年10月2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32.吕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33.罗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1月1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34.祁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4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35.沈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10年6月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36.孙某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37.王某丙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2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38.王某丁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39.杨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40.张某丁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2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41.卓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21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42.戴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8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单元*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43.李某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8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协议又注明安置房地点为*幢*单元****室。

44.郝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7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45.潘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46.索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47.胡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3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48.黄某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49.来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6月16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50.李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8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51.梁某某情况说明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1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回迁安置房,2014年8月25日领取钥匙后发现门锁二次被撬、房产证办不下来、房产权属登记被恶意变更等问题。

52.林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9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53.刘某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7月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回迁安置房,2014年领取钥匙入住,某某公司尚欠拆迁补偿费、临时过渡费10883元未支付。

54.吕某情况说明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回迁安置房,2014年3月准备入住时发现该房屋已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了。

55.石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6年12月2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56.王某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14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回迁安置房,但是某某公司将该房屋又出售给一个叫张某戊的人并做了备案登记。

57.王某冰报案材料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回迁安置房,但是某某公司又将该房屋向张某戊抵押贷款了。

58.杨某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6月26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回迁安置房。

59.原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6年6月19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

60.郑某某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回迁安置房,2014年9月发现某某公司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小贷公司。

61.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回迁房被疑似借款人签订商品房合同明细表证实,2005年至2010年间,陈某甲等六十一户回迁户相继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0年至2013年间,某某公司又将上述部分回迁户的安置房及其他房屋与丁某等八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备案登记的事实。

62.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回迁户安置房屋和借款人签订商品房合同明细表及备案信息表证实,涉案的61套房屋的登记备案的产权人为丁某、都某某、葛某某、胡某甲、黄某某、王某己、张某己、张某戊,上述房屋中****室、****室由借款人胡某甲领取钥匙,****室、****室、****室、****室未办理入住手续,其余55套房屋均由回迁户入住。

63.某裕程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某某公司将61户已签订回迁安置协议的房屋又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涉及的资金金额:收取61户回迁户超面积差额2560952.17元、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24610564元。

64.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王某己与某某公司签订2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该房价格为借款抵押价,出卖人还清借款后买受方应在十日内到房产局撤销购房合同。

6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3年至2004年开发某某大厦项目,当时规划的是5栋住宅楼,1栋办公楼,但是*(*)号楼是地震局的地,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开发,时间较长,2010年回迁户开始上访,直至2013年7月上访的比较厉害,房产局要求先安置回迁户,公司就把大部分回迁户安置了。但出现的问题是*号、*号、*号的回迁户入住了,我在工程款不足时,将40多套回迁户的房子以签订商品房合同的方式抵押借的款,并备案登记,向张某某、张某戊借款800万元,利息是2分7,已还500万元以上;向王某己借款1400万元,利息是5分和3分,已还1300万元;向黄某某借款500万元,利息是5分,已还400万元;向丁某借款650万元,利息是1毛,已还900万元。我还了这么多钱,他们也不让解房产局的备案登记,房产局也不让动。我还向都某某借款290万元,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是1000多万元,有500多平方米的商铺,住宅是五套或者七套,钱没还;向葛某某借款300万元,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是七套;我欠胡某甲工程款500多万元,当时还不上工程款就和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房屋冲抵欠款,总共抵给他十九套,其中六套重复对外销售了。

66.辩护人出示了某某某小区部分业主统计表及业主缴款通知书,证实涉案的61名回迁户中除中****室、****室由借款人胡某甲领取钥匙,****室、****室、****室、****室(均为空房)无人办理入住手续外,其余55套房屋均由回迁户入住的事实。

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表示无异议。

二、2005年至2009年间,公司与14户回迁户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具体楼号及房号,但未在房产局备案登记),收取14户回迁户超面积差额865453.87元。后又将上述安置房重复销售给14名普通购房户,并在房产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备案,与14名普通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078681元。现有3户回迁户和6户普通购房户未入住外其余人员均已入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回迁户和自然人安置、购房明细表及备案信息表证实,涉案的14套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备案登记的情况。

2.刘某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某某公司交付房款98180.89元,约定兴海路*号*座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协议又注明兴海路*号*幢*单元****室(面积为127.56平方米)是其的回迁安置房,现在拿到了****室钥匙,但某某公司又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别人。现该房屋由刘某丁领取钥匙入住,备案登记的产权人为普通购房户周某某。

3.陈某丙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07年7月,某省治多县组织部牵头给职工在某市黄河路*号某某某花园小区团购房屋。2008年9月2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黄河路**号*幢*单元****室(面积为134.52平方米,每平方米2520元),首付款交了138990元,剩余200000元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于同日进行了备案登记。2014年9月发现该房登记除了其外还有一个回迁户,现在该房已住了其他人。

4.金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7年3月24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现该房屋由金某某领取钥匙入住,备案登记的产权人为普通购房户陈某丙。

5.王某庚询问笔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05年6月3日,某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室、****室、*号楼****室、*号楼****室是该研究所的拆迁安置房,但是到现在只兑现了*号楼****室、****室,另外两套某某公司又卖给了别人。现*号楼****室房屋领取钥匙的人和备案登记的产权人均为普通购房户五某,*号楼****室房屋领取钥匙的人和备案登记的产权人均为普通购房户朱某某。

6.陈某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6年5月2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其于2014年3月10日向某某公司交付121790元房款。现该房屋由陈某丁领取钥匙入住,备案登记的产权人为普通购房户黄某乙、解某某。

7.解某某、黄某乙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09年10月2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黄河路**号*幢*单元****室(面积为113.89平方米,每平方米3300元),其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某某公司交付全部房款467940元。2014年3月发现该房屋已由别人入住,8月某某公司为其另调住房至****室,领取钥匙后发现****室也有人入住。

8.杨某情况说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现在黄河路**号*号楼****室),2014年3月取得该房后入住了。现该房屋由杨某领取钥匙入住,备案登记的产权人为普通购房户张某庚。

9.张某庚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06年3月29日,其与王某某口头协议后签订商品房认购单,以28万元购买黄河路**号*号楼****室房(面积为133.96平方米),支付了首付款15万元,后发现该房备案在别人名下,2011年4月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幢*单元****室(面积为141.8平方米)房出售给其,房屋总价款326140元也已支付,2013年10月被告知该房为回迁安置房,不能交付,某某公司又调换了同等面积的**楼****号房,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是****号房某某公司事先已抵押给了别人,而交房至今某某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办理过户手续。

10.席某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8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该房屋备案登记的产权人为普通购房户高某某。

11.陈某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8年7月1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现该房屋由陈某戊领取钥匙,备案登记的产权人为普通购房户吴某某。

12.吴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09年11月13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黄河路**号*幢*单元****室(面积为76.23平方米,每平方米3300元),其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某某公司交付全部房款251559元,后又在房产局备了案。2013年底被告知该房是回迁安置房,后某某公司答应调剂一套相等面积的房子,但至今未兑现,也没有住到其购买的房子。

13.尹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2月1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现该房屋由尹某某领取钥匙入住,备案登记的产权人为普通购房户周某甲。

14.李某情况说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10月1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2006年交付了超面积首期款13192元,2013年7月才拿到房屋钥匙。现该房屋由李某领取钥匙入住,备案登记的产权人为普通购房户刘某戊。

15.杨某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6年12月24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2006年交付了超面积首期款13192元,2013年7月才拿到房屋钥匙。现该房屋由杨某乙领取钥匙入住,备案登记的产权人为普通购房户王某。

16.王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09年9月21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某某小区1幢4单元4123室(面积为135.47平方米,每平方米3300元),其于2012年已向某某公司交付全部房款447050元。2013年12月25日,某某公司又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将房屋调换至****室并领取了钥匙。

17.周某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7年3月1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现该房屋由周某乙领取钥匙,备案登记的产权人为普通购房户张某辛。

18.张某辛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10年1月26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某某小区*幢*单元****室(面积为91.56平方米,每平方米3300元),其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某某公司交付全部房款302148元。同年9月得知****室已卖给了回迁户,2014年8月某某公司又给其调换至*号楼****室房屋,并办理了入住手续。

19.某省科学技术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9月2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号楼****室、****室、****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现****室房屋领取钥匙的人和备案登记的产权人均为普通购房户吕某甲。

20.侯某某情况说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6年5月2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兴海路*号*座(*)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2014年5月办理入住手续。但是2015年2月5日,丹珍某某凭购房合同抢占了该房。

21.丹珍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06年其选购的是某某某小区*号楼**层的房屋,2007年12月得知该房屋已分配给了回迁户,后经过协商某某公司给其调换至*号楼****室。2008年1月24日,与某某公司签订购买某某某小区*幢*单元****室(面积为141.8平方米,每平方米2466.68元)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向某某公司交付了房款29万元,后得知****室的房屋被一叫侯某某的人在2014年5月办理了入住手续。

22.某裕程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某某公司将已签订回迁安置协议的房屋又与普通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涉及的资金金额:收取14户回迁户超面积差额86543.87元、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5078681元。

2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当时我公司的一位副总为了满足玉树团购的需求,把几套房子给玉树治多县团购了。回来以后发现与售楼公司销售的几套是重复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及时作了解释,在交工的时候给予调整。到目前为止,调整入住了10户,剩下的4户也是可以安排的,因为我被羁押而暂停工作,但我们有剩余的房源可以解决。

24.辩护人出示了某某某小区部分业主统计表及业主缴款通知书,证实涉案的14户回迁户中,省科研所两套房屋、省科技厅一套房屋未取得外,其余十一户回迁户均已取得房屋并入住;同时证实普通购房户中周某某未付清房款,陈某丙、黄某乙、吴某某、刘某戊、丹珍某某未取得房屋,其余八户普通购房户均已取得房屋入住的事实。

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表示无异议。

三、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与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等8户签订了虚假拆迁安置协议,由上述8户向王某某支付共计194万元,后王某某又将上述8户所签房屋或安置其他回迁户,或抵押给他人,或出售给普通购房户。其中抵押给他人的合同价款为1801751元,出售给普通购房户合同价款为812820元,收回迁户超面积差额款40073.74元。现王某(两套)、2户回迁户已入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马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收条证实,2006年10月9日,其向王某某支付拆迁旧房转安置房费用25万元,2007年11月1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并约定其应向某某公司支付房屋调换差价118822元,但是该协议中所拆迁旧房位置、房号等信息均为空白。

2.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收条证实,2005年9月1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某某公司拆除其在黄河路**号*号楼*单元****室,拆迁安置房地点是兴海路*号*号楼**层****室,并约定其应向某某公司支付房屋调换差价106317.96元,该房屋备案登记产权人为胡某甲。2006年5月12日,其向王某某支付拆迁旧房转安置房费用50万元。

3.杨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9月1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某某公司拆除其在黄河路**号*号楼*单元***室,拆迁安置房地点是兴海路*号*号楼*层****室,并约定其应向某某公司支付房屋调换差价70436.57元,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4.李某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6年2月1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某某公司拆除其在黄河路**号*号楼*单元***室,拆迁安置房地点是兴海路*号*号楼**层*室,并约定某某公司应向其支付房屋调换差价12993.28元。

5.张甲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5年5月15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某某公司拆除其在兴海路*号*号楼*单元***室,拆迁安置房地点是兴海路*号*座*层**室,并约定其应向某某公司支付房屋调换差价53067.02元。

6.刘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收条证实,2006年5月10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单元****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2006年7月4日,其向王某某支付拆迁旧房转安置房费用69万元,但是该协议中所拆迁旧房位置、房号及房屋调换差价等信息均为空白。该房屋备案登记产权人为赵某某。

7.王某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6年5月1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但是该协议中所拆迁旧房位置、房号及房屋调换差价等信息均为空白。该房屋备案登记产权人为王某己。

8.王某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2008年7月16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黄河路**号*号楼**层****室是其的拆迁安置房。但是该协议中所拆迁旧房位置、房号及房屋调换差价等信息均为空白。该房屋备案登记产权人为刘某。

9.王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收条证实,2006年,其与某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某某公司拆除其在兴海路*号*号楼*单元***室和***室,拆迁安置房地点是兴海路*号*号楼*层*室和**层*室,并约定某某公司应向其支付两套房屋调换差价各12993.28元,同年其向王某某支付拆迁旧房转安置房费用50万元。该两套房屋备案登记产权人均为王某己。

10.某裕程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某某公司与普通购房户签订虚假回迁安置协议涉及资金金额:王某某收取8户虚假被拆迁户现金1940000元,8套回迁安置房分别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合同总价款1801751元)、出售给普通购房户(合同总价款812820元)、收取2户回迁户超面积差额款40073.74元。同时证实该涉案8套房屋中二套由回迁户入住,二套由王某入住的事实。

1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大概在2005年项目启动时,我的几个朋友想通过收购旧房的形式来办理购房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我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到现在有4户已经安排入住,还有4户由于经济往来未清,没有安排入住。

12.辩护人出示了某某某花园物业管理处入住证明,证实2014年涉案的8套房屋中王某取得两套的事实。

辩护人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表示无异议。

四、某某公司与黄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就某某某花园二层1000平方米(32套)商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产部门进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备案。公司又向童某某借款1000万元,并将已抵押登记备案的某某某花园二层1000平米(32套)商铺作为抵押物,与童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童某某多次索要下于2014年1月归还500万元,尚余500万元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童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借款合同、转款凭证及收条证实:2013年7月、8月,王某某提出向我借款,同年10月14日,我与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为王某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是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王某某以某市城西区黄河路某某某花园小区商业楼二层1000平方米的商户房以买卖合同签约方式作为抵押,双方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10月12日,我向王某某账户转款60万元,10月15日,又向某某公司账户转款960万元。王某某说先和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拿着这些合同才能到房产局改成抵押登记,后来他一直拖着不去房产局,我拿这些合同去房产局时被告知这些房子已经做了备案对外抵押出去了,这时我才知道受骗了,到目前王某某归还了500万元。

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13年9月27日、10月11日,童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3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某市城西区黄河路**号二层1000平方米的商铺以每平方米10000万元价格出售给童某某。同时,该32份合同均约定该房屋价格为借款抵押价,出卖人还清借款后买受方应在十日内到房产局撤销该购房合同。

3.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备案信息表证实,某某公司向童某某抵押的城西区黄河路**号二层1000平方米商铺的抵押登记备案人为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及某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4.某裕程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某某某花园小区二层商铺重复出售涉及的资金金额:童某某给王某某转账600000元、给某某公司转账9400000元,王某某已归还5000000元。某某公司与童某某签订的3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都已登记备案给他人,其中与某某典当行签订5份合同,139.77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0元,金额4193100元;与黄某某签订8份合同,173.81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0元,金额1738100元;与高某某签订12份合同,384.36平方米,每平方米6000元,金额2306160元;与张某某签订7份合同,299.04平方米,每平方米8000元,金额2392320元。登记备案合同的金额共计10629680元。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10月19日,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童某某,他说要合作第二期项目,我说第一期还没有完成,他说要给我借款1000万。960万打到了公司账户,40万打到了我的账户。我们签了借款协议,以商铺作为抵押。现剩500万没有还,2014年5月份,我们进行了清算。

6.辩护人出示了仲裁申请书,证实童某某就该起事实已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的事实。

辩护人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表示无异议。

上述事实,还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21日,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某花园小区项目中,将回迁安置房重复签订商品房买卖的行为,存在一房多售涉嫌合同欺诈的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1日,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某市房产局报称某某公司存在一房多售,该局接报后遂立案侦查的事实。

3.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信息证实,2001年11月,某某某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公司股东王某某、王某辛、王甲;2002年4月更名为某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韩某某。

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5.出入境信息表证实,2000年至2013年,王某某多次出境赴港澳的事实。

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2年6月,我成立的某某公司,我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我、王某辛,2003年至2004年开发某某大厦项目,2005年公司缺少资金,由武汉某某房地产公司投资2000万元,占65%股份,并开发公司通过招标取得的黄河路**号、**号、兴海路*号的房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武汉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杨某丙,后来某某公司资金没有全部到位,某某公司退出,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我,2012年又变更为王某辛,2014年4月变更为韩某某,股东是韩某某、我、王某辛。当时开发某某某花园小区时规划的770套住宅、31000平方米的商铺、停车场11000平方米、办公楼18600平方米,总共开发137000平方米,到现在开发了住宅550套、商铺20000平方米、停车场8000平方米、办公楼18700平方米。某某某花园小区总共投资大概有4.9亿元,其中高利贷利息就有一个亿。我出境去了澳门40至50次,是去赌博,输了有300多万元。

7.辩护人出示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证实目前某某公司尚有十二套房屋未销售,也未抵押,公司对于所冲突的房屋有调剂能力。

辩护人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表示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第一起指控中与个人及小额贷款公司间不是商品房买卖关系,是借款后进行的抵押,不存在一房二卖,且该61户回迁户大部分均已入住,该起的债权人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起指控不能成立的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此起中某某公司虽就回迁户的回迁安置房重复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依据某裕程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某某公司是向他人借款后将回迁户的回迁安置房抵押给债权人,现55户回迁户已入住房屋,而债权人也未报案,故此起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中已有十户入住,第三起中八户购房者是其朋友,双方没有欺诈的理由及辩护人所提某某公司现尚有空房,有调剂能力,相关人员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第二、三起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二起中11户回迁户和8户普通购房户均已入住,第三起中2户回迁户和1户(两套)购房者均已入住,该两起中其他相关人员也未报案,某某公司确有十二套空房,有一定的调剂能力,且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该两起指控不能成立的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第四起中与童某某借款后抵押商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及辩护人提出所抵押的商铺在清偿已抵押登记备案的债权人后所剩余额足以支付童某某的50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某某公司就同一抵押物向数个抵押权人进行抵押,该抵押物价值是否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现无证据予以证实,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此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本市黄河路**号、**号、兴海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某某某花园小区”,并建成4栋高层住宅楼和1栋办公楼,尚有1栋高层住宅楼未开工建设。某某公司及王某某在安置回迁户和普通购房户的过程中,有将回迁安置房抵押给他人、销售给普通购房户,或与他人签订虚设拆迁安置协议后又将签约房安置回迁户、抵押给债权人、销售给他人等的行为,对回迁户、抵押权人、普通购房户隐瞒了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具有欺诈的行为,但其向绝大部分住户交付房屋,在房屋相冲突时又为多数购房人、回迁户调整住房,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中涉案款项去向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及王某某将借款、购房款、回迁户交纳的超面积款等予以挥霍或其他不正当支出,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据此所提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某某某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卢某新

审判员  汪某君

审判员  何某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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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律师郜云

简介:让无罪的人不受冤枉,让罪轻的人不被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