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丽江律师郜云 2023-06-08 17:21:26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市第三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某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陵立),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某市看守所(上桥)。

某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15时许,桥头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市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即组织人员对该房进行搜查,房内有被告人陈某以及失足女宋某,后在被告人陈某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搜出一个透明玻璃瓶,内有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和疑似麻古的红色片剂(均经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97克)、两根吸管,在垃圾桶里面发现被告人陈某藏匿的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其中两包是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一包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一包蓝色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该蓝色塑胶袋内有另一较小的蓝色塑胶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9.23克)。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现场勘验材料,白色晶体等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达8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有异议,提出在垃圾桶搜出的79.23克毒品是宋某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15时许,桥头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市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即组织人员对该房进行搜查,房内有被告人陈某以及失足女宋某,后在被告人陈某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搜出一个透明玻璃瓶,内有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和疑似麻古的红色片剂(均经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97克)、两根吸管,在垃圾桶里面发现被告人陈某藏匿的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其中两包是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一包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一包蓝色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该蓝色塑胶袋内有另一较小的蓝色塑胶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9.23克)。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宋某:陈述其于2014年春节后在朋友聚会时认识陈某,二人曾经进行过性交易。6月4日9日时许,陈某再次打电话给其提出性要求,双方谈好发生一次性关系是1000元,陈某要求其先到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开房,其就打的过去并开了8005房。然后,其先到蒸汽房蒸汽并冲凉好在房内等陈。当日14时许,陈某来到房间,二人聊天一会儿,陈某从黑色挎包拿出一点冰毒放在一张锡纸上并用火烤冒出白烟,接着陈某用一个矿泉水瓶装半瓶水,再插两根塑胶管,陈某将一根吸管给其,其吸了两三口,陈某就自己吸食。约半个钟后,就有人敲门,陈某马上把吸毒工具拿去房间的窗户往外面扔掉,并从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拿出三包毒品(其中两包是用白色透明塑胶袋包装的透明晶体,一包是蓝色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红色药丸)藏到垃圾桶。其当时起身去开门,没有留意陈某有无藏毒品到其他地方。其打开门后,警察就进来检查并从房间的垃圾桶搜出毒品。

其从2014年5月6日开始吸食冰毒,每天吸食一两次,有时也不吸食,其所吸食的冰毒都是陈某提供的,其每次和陈某发生性关系后,陈就给其钱和提供冰毒给其吸食。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

指认笔录:指认黑色挎包是陈某的。

(二)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6月4日15时许对某市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垃圾桶内发现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其中两包是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一包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一包蓝色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该蓝色塑胶袋内有另一较小的蓝色塑胶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

(三)物证

白色可疑晶体、红色可疑药丸重共约84.2克:系缴获的毒品。

(四)鉴定意见

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白色晶体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红色药丸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五)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系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

2.毒品收缴清单:证实缴获的白色晶体、红色药丸移交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处理的情况。

3.现场检验报告书: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

4.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的身份情况,已满18周岁,没有前科。

5.住房登记:证实假日酒店8005房由宋某于2014年6月4日登记入住。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六)犯罪嫌疑人供述

陈某:其承认持有其挎包内的毒品,否认非法持有垃圾桶内的毒品。

供述其从2014年4月开始吸毒冰毒和麻古。2014年6月4日,其和宋某约好去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宋某先去开8005房,当日14时许其去到8005房,之后两人在房内吸食冰毒和麻古,没多久警察就来查房,警察在其挎包缴获一瓶装有冰毒和麻古的瓶子。随后警察在房间垃圾桶内缴获大量冰毒和麻古。其挎包里的一瓶毒品,是冰毒和麻古混合在一起,冰毒是透明的晶体状,麻古是红色片剂,共净重4.97克,这些冰毒和麻古是一个叫“老黑”的朋友给其用于吸食的。其不清楚垃圾桶内的大量毒品是何人的。

指认笔录:指认装有毒品的黑色挎包;指认其吸毒所用吸管;指认其黑色挎包内的一瓶毒品(冰毒和麻古共重4.97克);指认警察在假日酒店8005房的垃圾桶内缴获的四包冰毒和麻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

经查明,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持有其挎包内的毒品(均经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97克,未达10克;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焦点是能否认定垃圾桶里搜出的毒品(净重79.23克)是被告人陈某所有。

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有证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垃圾桶内的毒品是被告人陈某所有,虽在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类型与被告人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的毒品类型相一致,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垃圾桶内搜出毒品包装袋的指纹鉴定、两处毒品的成分比对等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一直予以否认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所有的辩解意见,结合宋某有吸毒史及宋某先进入该房间等候被告人陈某,亦不能完全排除该些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可能性。另公诉机关未提供失足女宋某开房前房间清洁情况的证据,无法核实开房前垃圾桶的情况,亦不能完全排除该毒品是开房前留下的可能性。

综上,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垃圾桶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志球

代理审判员  张西俊

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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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律师郜云

简介:让无罪的人不受冤枉,让罪轻的人不被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