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说明是个啥?
我上学的时候也不知道。
但上班以后发现这是真实司法世界的重要载体。
办案说明,有时也叫情况说明,大概都是一样的东西,最初我是在订卷的时候发现的。
当初我刚来我要帮全处的人归档,经常要碰到一些奇奇怪怪的东西,让我不知道该如何描述、如何归类。
办案说明,就是我首先碰到一个难题。
在批捕处,所谓的办案说明往往是承办人自己写的,自己署名落款的,记载的内容各异,总之都是一些上级指示、领导要求、讨论结果、汇报情况之类,也有各种沟通情况的记载,有的时候就是电话记录。
我当时就在想为什么不写在报告呢?
承办人告诉我,这些办案说明十分重要,一定要归到卷里去,可千万别丢了,弄丢了就说不清了。
所以,办案说明是为了让案件的决策过程说清楚,更直白一点说就是让承办人免责用的,让复查卷宗的人知道这个案件原来是这么定的,是哪里来的知道意见,跟承办人没有关系。
承办人极力保留办案说明,单独撰写办案说明,目的就是给自己保留下免责事由。虽然到时候也不一定有用,至少聊胜于无,不至于完全没的说。
因为凡是办案有点经验的人都知道,不知道什么时候多少年之后会有复查,那个时候让你说出一个案件的细节,尤其是决策细节是很难说得清的,趁着自己记忆比较清晰的时候记录下来,是一种好的办案习惯,避免以后留下后患。所谓的后患就是怕有些人推诿责任,不认账。
碰到事的时候这种情况还真不少,因此懂得写办案说明,知道什么时候写办案说明也是宝贵的司法经验。
这个书本上没有,甚至领导也不会让你去写。
这是自己主动写的,为自己而写的,能够请教的只有有经验的老同事。
到了公诉之后能够看到的办案说明就更多了,不仅是自己写,公安也经常写,有的时候会很多办案说明出现。
比如退补要求补查一些证据,最后没取来,侦查人员就会写办案说明阐述一些为什么取来,有些时候是找人或者抓捕同案犯,但也没有找到,那也同样要写一下。
当然在取证的时候遇到特殊的情况会写一下。有的时候证人不来,电话了解到一些情况也会写一些。
这些办案说明算证据么?
肯定不算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有时候也多少能够证明一些东西。
因此这些不算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据材料,也会经常在法庭上出示,从而证明一些情况。
也有人说这些算是侦查人员的证言,是对取证过程和情况的描述,只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因此一定要有签名,光盖章不行。
但奇怪的是除了签名之外,还是让人家也盖章。
当然了我们自己的办案说明一般不盖章,也不会出示,我相信侦查人员可能也有这种不盖章不出示的办案说明,据说法院也有,而这些材料一般会归到内卷中去,从而避免公开。
一般人也看不到不了解,从而无法进行研究。
而这些不便公开的办案说明,其实体现的才是司法的真实逻辑。
也就是司法去行政化之路还非常漫长。
而过多的办案说明在法庭上出现也与庭审实质化的趋势背道而驰。
因此,我建议对办案说明有必要进行规范。
1.对办案说明进行分类
区分为证据类和非证据类。证据类相当于书面证言,其证明内容应该特定,并不是范围无限的,而且程序要求应该更加严格,必要时需要出庭作证。非证据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审查报告的补充。
2.对办案说明应该有统一的规范
应该在两高一部层面对办案说明的制作流程、内容格式、使用范围等进行统一的规范。对不同办案说明应该制作不同的格式样本,必须根据格式样本进行制作,不能随意制作、五花八门。
3.对办案说明进行必要的限制
能够以法定形式呈现的证据一般不得以办案说明的方式呈现,从而规避严格的取证流程规范。违法制作办案说明的也可以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非证据类办案说明,应该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制作,能够纳入审查报告的尽量一并纳入审查报告之中,可以在审查报告审批完成之后继续续写补充报告事项。
为保证办案说明及时有效记载,非证据类办案说明一般无需进行审批,续写的补充报告事项也无需进行审批。
办案说明的规范,其实就是对真实司法行为的规范。从法治发展的方向来说,对于司法中一些不成文的习惯、规矩,有必要尽量纳入到成文规范体系中进行规范,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