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职官体系中,漕运总督与江苏巡抚在品级与权力方面的比较,成为读者通过私信提出的一项疑问。鉴于此,御史基于清代官制架构,并结合这两个职位的职能特征,展开了相应对比分析。
【先来说品级问题】
于清代地方官职体系中,漕运总督衙署设于江苏淮安,而江苏巡抚之驻地则为苏州。二者同处一省,在进行职官比较时,从地域层面而言,具备相对便利之条件。通常情况下,不少人持有一种观点,即认定漕运总督与江苏巡抚的品秩相同,皆为正二品。然而,此观点实则有失全面。
漕运,在专业语境中,即通过水路进行物资运输的方式。自明代开凿会通河后,便摒弃了海运与陆运,转而全面采用河运。彼时,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这八省,地处沿江沿海区域,其征收的粮米,均经由特定水路航线,有序运往京师。
在清代,漕粮征收有着明确的定额规定,每年为400万石。于这一总量之中,除去部分折征银两的折色以及留存地方的部分,约300万石漕粮会历经漕运,最终运达京城。这些漕粮肩负着重要使命,主要用于保障在京八旗及文武官员禄米的正常发放。由此可见,漕运的畅通与否,对京城局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漕运顺畅,京城便能维持稳定;若漕运受阻,京城则易陷入混乱。
漕运,在历史经济与行政管理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之地位。自清朝顺治二年伊始,于淮安之地设漕运总督一职,此官员全权掌管八省漕政事宜。八省之内,无论是负责漕务管理的文职官员,还是承担相关事务的武职官吏,皆归其统辖节制。
在清朝初期,漕运总督的官阶设定为正二品;若其兼任兵部尚书一职,则官阶晋升为从一品,此际与各省总督官阶等同,同时会被授予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据相关文献记载,自顺治朝起始,历经康熙朝,直至雍正朝,在这一历史阶段内,漕运总督的地位一直与各省总督平行对等,仅有极少数情况,漕运总督未兼任兵部尚书衔。
清康熙二十一年,朝廷确立一项定制:每年漕粮征收结束并起运京师之际,漕运总督需随船北上。其间,对运道的险阻与平顺进行详细勘查,并对沿途涉及漕政的官吏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予以严格察核。待粮船抵达天津,漕运总督离船改由陆路进京,朝觐皇帝并汇报漕运政务情况。述职完毕后,返回淮安着手筹备下一年漕粮的征收与起运诸事。
在封建王朝的政治体系中,漕运总督需遵循每年一次入朝觐见的严格制度。通过这一既定机制,皇帝得以深入洞察漕运总督的履职状况及个人品行。长此以往,基于充分的了解与信任,漕运总督常被皇帝视作心腹股肱之臣。
乾隆十八年,乾隆帝针对漕运总督官制实施了系列调整举措。在其理政理念中,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皆为执掌特定领域事务的高级官员,并不负有地方行政管理职责。基于此,乾隆帝将漕运总督原兼有的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官衔,变更为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
从上述阐述可知,清初阶段,漕运总督与两江总督在行政级别上处于同一层级,且相较江苏巡抚略高。然而,自乾隆十八年起,漕运总督与江苏巡抚的级别已趋一致。需要指出的是,此情况并非绝对。自嘉庆年间始,不乏漕运总督加衔兵部尚书的现象,但此类情形并非普遍存在的常态。
【再来说权力问题】
在行政架构研究中,相较于条理较为明晰的品级划分,权力对比的探讨则颇具复杂性。以漕运总督与江苏巡抚为例,漕运总督司职特定领域,类似于当下中央部门的部长,而江苏巡抚则全面掌管一省具体政务,犹如地方的省委书记。二者虽职责侧重有所不同,但在实际政务推进中存在诸多交集,不仅体现在赋税征收与管理事务上,在地方人事安排方面亦有所关联。
在清朝乾隆朝之前,就官制体系而言,漕运总督的职权事实上高于江苏巡抚。清代官制遵循一项重要原则,即官员品级与权力大小呈正相关。以两江总督与江苏巡抚的关系为例,可对这一原则窥见一斑。尽管漕运总督与江苏巡抚在职责范畴上交集有限,然而二者权力差异依然存在,只是这种差异相对细微。
在晋升机制方面,于乾隆朝之前,漕运总督在仕途擢升路径上较江苏巡抚更具优势。彼时,若漕运总督获得晋升,通常会调任至六部尚书之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各省巡抚能够直接升任尚书的情形实属罕见。
自乾隆朝以降,鉴于漕运总督品秩的降低,加之地方政务日益繁杂,巡抚一职的地位逐步攀升。江苏,作为彼时全国经济最为昌盛、文化极度繁荣的省份,因其独特的经济与文化优势,相较于其他普通省份,对巡抚这一职位在任职条件上有着更为严苛的要求。
乾隆年间,漕运体制弊端丛生。据当时相关核算,自产地运输一石漕粮至京师,其价格已数倍于初始,平均而言,在京师以一石漕粮之价,足可购置三石同类粮食。
于是,各省督抚出于对利益的考量,径直差遣人员于京城购置粮食,而后将其充入京师各大粮仓。如此举措,在节省大量银两的同时,不难推断,其中大部分银两会流入各级官员之手。
自乾隆时期起,漕运改革的呼声便已在朝堂之上渐起。彼时,漕运体系弊端丛生,加之朝中对此多有诟病,致使漕运总督这一职位的重要性与权威性显著下滑。此时,漕运总督在地位与权力方面,已远逊于各省巡抚,此情形于朝野间尽人皆知。观乾隆朝之后官员晋升态势,漕运总督转任各省巡抚的现象屡见不鲜。
更为窘迫的情形在于,漕运事务虽辐射八省范围,却缺乏实质的行政管辖权。故而,巡抚对漕督不予配合的状况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晚清时期,各省巡抚大多手握重权,俨然一方主宰,对漕督自然愈发轻视。
晚清时期,官制改革举措推行后,漕运总督一职旋即成为首批裁撤对象。光绪三十年,漕运总督之职改制为江淮巡抚,其衙署依旧设于淮安。同时,将江宁布政使所管辖区域内的四府、二州划归江淮巡抚治理,由此江苏一省形成江淮巡抚与江苏巡抚分治之局面,且二者皆隶属于两江总督兼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