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老人在酒店度假,被两只白鹅攻击致残,法院判酒店赔59万

爱如此神奇 2024-05-29 03:10:14

《增广贤文》中有一段话:与人不和,劝人养鹅。与人不睦,劝人架屋。鹅,不仅仅是家禽,还是“五牲”之一,是看家守门之物。鹅,是“我”和“鸟”的左右结构字,“我”的本意是“执戈之人”,与“鸟”组合可以解读为“执戈之鸟”。

鹅作为大雁的后代,身上的野性并未消除,它的嘴巴里还有小小的牙齿,攻击人或动物的时候会咬上去再咬着肉拧,这种感觉就像平常有人掐着你的肉拧,不仅更痛,伤口也会因此感染。鹅在咬人的时候,小孩子、成年人它都不放过。2018年,就有一位老人被鹅咬伤,甚至因此花费了大笔治疗费。

李某已经76岁了,平常的爱好就是看看风景,在绿水青山里调养自己的身体。2018年11月,李某和朋友一起来到浙江一处度假景区游玩,期间住在度假酒店。度假酒店周边的环境十分优美,一处森林旁闪耀着波光的池塘吸引住了李某的目光,李某便和朋友一起沿着林间小路散步、赏景。

李某和朋友行至一段蜿蜒的林间小路时,原本在池塘中的两只鹅突然冲上来,十分凶猛地张开翅膀朝李某撞过去。李某和同伴受到惊吓,十分慌张,由于身体老迈,李某躲闪不及被鹅紧咬住了腿部,李某随即摔倒,另一只大鹅又冲上前去对着李某身体啄咬。

李某同伴与行人将鹅驱赶离开后,将李某送进了医院。一检查发现史某身上有一处八级伤残和一处九级伤残。本来李某身体就需要调养,加上鹅咬出的伤口感染,李某身上顿时出现了多起并发症,治疗十分繁琐。各项医疗费用加在一起达到58万余元。

李某家属一边十分担心老人的身体状况,一边又十分气愤酒店的不作为。原来,在李某进医院之后,其家属就已经找到酒店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李某家属认为,酒店对于湖区的安全管理不当,没有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致使李某遭受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酒店认为,湖区与酒店并无直接管理的关系,大白鹅也不是酒店负责饲养并管理的,没有合同关系。因此,鹅咬伤老人是意外事件,李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酒店不会承担老人的医药费用。对此,老人家属十分气愤,协商无果,家属只能将酒店告上法院。

经过一段时间对老人身体的调养,2020年8月,李某将酒店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酒店予以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义务。对于池塘中的大白鹅,酒店应当负有保护与提醒的义务,首先,酒店在池塘边并无任何的警示标志和危险提示;其次,酒店在池塘边并无任何安保人员保护消费者不受侵害,因此,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早就知晓大白鹅的存在,能预见大白鹅可能的伤人后果却不实施制止的措施与行为,存在过失,李某因为酒店的没有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人身损害,酒店需要赔偿李某的各项治疗费用。

从消费者角度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李某作为酒店的消费者,其人身安全应该在酒店中得到保障,同时,有权要求酒店提供保护人身安全的措施,如在一些比较危险的地方增派安保人员巡逻等,但酒店不仅未采取保护消费者的措施,还拒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经营道德,还违反法律规定。

即使李某未提出人身保护的要求,酒店也应当对大白鹅以及可能的隐患采取安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酒店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行为,不仅违反本法规定,还构成侵权。

从公民人身安全角度讲,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法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护,在酒店范围内,李某应当受到酒店对他的人身保护,大白鹅属于酒店管理范围内,而酒店却对其不管不问,导致大白鹅侵犯到李某的人格权,酒店应当作出赔偿。

法院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根据案发实际情况与相关法规作出判决,酒店需赔付李某医药费、手术费等费用共计59万余元,其中不包括酒店已经支付的费用。法庭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酒店也履行了赔偿责任。

不论在何种场合,安全都是第一位的。景区、度假区时常会有动物出没,出于对人身安全的考虑,消费者要做好安全措施,遇到危险随时呼救;经营者要尽管理职责与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安全措施,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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