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有何区别?哪个能退钱

爱如此神奇 2024-05-28 03:35:42

“谓其可为童子之范模,遂欲大率国人而馆谷;既领订金之诺,又来俪锦之笺。”戴表元的这一首词是最早的有文字记录的“订金”的源头。订金,可以视为“预付款”,它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不具备明显的担保性质,但可以作为损害赔偿金来使用。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具有担保性质,其数额按约定执行,一般不户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定金与订金是存在区别的。

“定金”为规范法律概念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要采用书面形式,通常表现为合同中的违约定金,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有必须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定金不可收回,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是随合同订立的,随合同存在而存在,随其消灭而消灭;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虽然定金是随合同双方订立的,但是实际交易过程中没有定金的实际支付,所以只有定金被合同当事人给付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定金之所以具有担保性质,是因为定金随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具有担保作用,这就是“预先支付”;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定金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作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具有预付款性质

广州的黄某在车辆销售店购车,经挑选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万元购车款。事后,公司开具一张带有公章的收据,并带有“收到‘订金’4万元”的字样。后黄某反悔,要求销售公司退还4万元,但公司以员工手误将“定金”写成“订金”为由拒绝了黄某的要求。黄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首先,购车合同上并未存在关于“定金”条款的明确约定;其次,公司收据上的4万元写明为“订金”,且公司无证据证明是员工手误写错。综上所述,法院判定4万元购车款为“订金”,车辆销售公司应当退还黄某4万元购车款。

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一点,法院是判决公司退还给黄某订金,而非双倍退还,这就表明“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自然不会产生如“定金”一样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签订合同,特别是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规定。

定金具有五个性质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定金也存在着不同的性质类型,主要以下五种为主:

第一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与预约合同并存,这是当事人不愿意许诺合同成立,采取立约定金的方式来实现当事人双方信任的手段。如在购置房产中,可能由于当事人短时间资金不足,但本身自愿购买该房产,从而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时候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定金就是立约定金。

第二是成约定金。这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但给付定金一方未支付成约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在主合同生效后,成约定金将转化为违约定金。

第三是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就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规定的定金,是履约定金,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违约责任再在上文已作交代。

第四是证约定金。与成约定金一样都是作为合同关系的证明,但合同的成立与否与证约定金的交付毫无关系。

第五是解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简而言之,就是用部分定金拿到合同的解除权,当合同被给付定金方解除时,不必承担责任。如果解约定金在合同中规定不明确的,将被视为违约定金。

根据以上情况可知,定金与订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在合同中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可以双倍退还,正常情况下定金不会退还;订金只是一种预付款,给付一方反悔或收受订金一方反悔的,可以退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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