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则“奶奶给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的新闻上了热搜。
3年前,苏州陆英老人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给老人无条件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李某拿到拆迁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类似这种情况其实在现实中很普遍,有的老人经不住儿孙晚辈的劝说,早早就把房子、财产等过户、交给他们,但这些晚辈拿到财产后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就过的很惨。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首先,奶奶将房产赠与孙女是附加了赡养的义务。就是奶奶把房子赠送给孙女,孙女要履行约定的赡养奶奶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奶奶可以要回房子。
而且《民法典》第661条就说明了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外《民法典》第663条也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遇到这种可撤销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务必在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就丧失了。
此外,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样,这个撤销权也有期限,六个月!比上面的还要短。
其实,不止是撤销权有期限,很多很多的权利行使都有期限。切记,当一个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时候,法律是不会保护他的。
第三,如果选择了赠与,又需要受赠人履行义务,一定要选择书面的附条件赠与。
这一点至关重要,报道中的老人如果用的是一般赠与,而不是附条件赠与,如果想撤销赠与,拿回房产,实现的可能性近乎为零。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老人就是无条件赠与后后悔了,却没法再撤销。
尽管孙女的做法令人寒心,但好在老人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权益。这也提醒了老年人,遇到需要直系亲属养老送终的需求,其实用遗赠扶养协议可能会更好一些。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这条新闻虽然是特例,但也希望赡养不要被金钱所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