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房东急需用钱,想卖掉正在出租的房子,租客觉得房东报价不诚心,没有购买意向,房东见状找了其他买家,最终以160万成交。
租客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理由是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20万,最后如何收场?
事情回顾
彭女士有一套正在出租的房子,租客是武某,她急需用钱周转,打算把房子卖掉。
按规定,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彭女士第一时间询问武某是否有意向买她的房子。
这套60多平的房子,彭女士开价180万,武某觉得这个价格不像诚心卖给他的,表示要再看看其他房源。
彭女士跟丈夫商量后决定降价10万,希望能尽快成交,她告诉武某170万已经是最低价。
武某还是没有明确表态,觉得这不是房东的底线,所以一直在试探彭女士的底价。
彭女士急了,催他5分钟内给答复,否则就卖给别人,被催得心烦的武某回了一句:“买房又不是儿戏,你的房子你做主,我只是个租客。”
彭女士夫妇认为武某不打算买,于是找了其他买家,很快以160万成交,没想到武某把她告上法庭,理由是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20万。
彭女士觉得很荒唐,买卖又不破租赁,凭什么要赔钱?
法律分析
优先购买权是指,房东若要出售出租的房子,应当优先考虑现有的租客,租客在收到出售通知的15天内,若没有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该权利。
彭女士多次询问武某是否要买,确实尊重了他的优先购买权,但最终成交价与报价相差20万,存在争议。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彭女士以180万报价,后面降到170万,武某还是不愿意,成交价是160万,比给武某的最低报价还要低10万,就需要重新通知武某。
如果武某明确拒绝或15天内不表态,可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彭女士虽有法律意识,但对武某模棱两可的答复产生误解,认为他拒绝购买,于是不再询问,是否构成侵权还需结合事实判断。
类似案件中,有的法院会酌情判赔几万元,有的则认为租客的购买权只是一种选择权和可能性,即便判赔,也需要武某举证实际损失,不能漫天要价。
民法只支持填平损失,不会让一方额外获益。
写在最后
房东急于变现房产时,一定要给租客合理的考虑时间,并以书面方式明确租客的购买意向。
如果房东降价,也要重新履行通知义务,不要轻易认定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