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减资程序瑕疵,能否要求减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浩公律所 2024-02-15 13:38:31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3)沪02民终449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Z杰物流有限公司(下称“Z杰物流”)与上海固G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固G电梯”)、张Y、D云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二、案情简介

自2015年起,Z杰物流长期为固G电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Z杰物流完成送货后,双方凭运单及客户签收的送货单进行结算。另,固G电梯成立于2014年7月,张Y、D云华系该公司原股东。该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已实缴),2015年6月,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001万元(未实缴增资为4,501万元,认缴期限至2034年7月N日,张Y认缴其中4,050.90万元,D云华认缴剩余450.10万元)。2021年7月,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至1,5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21年8月,固G电梯、张Y、D云华曾就该公司减资事宜作《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记载“根据2021年7月N日固G电梯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的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2021年7月5日在《上海法治报》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现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担保问题作如下说明:根据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对外债务为0元。至2021年8月21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张Y、D云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2021年12月S日,固G电梯股东变更为案外人上海S祖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L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2月E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再次增至6,001万元。

2022年8月,因固G电梯拖欠运费,Z杰物流将固G电梯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运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其原股东张Y、D云华在各自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审理,均认定原减资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一)固G电梯的减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直接通知与报纸公告为减资双重程序,不能选择适用。只有在无法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公告方式。本案中,固G电梯明知Z杰物流对其享有债权,且没有证据证明无法与Z杰物流取得联系,而直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存在不当,固G电梯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二)若存在瑕疵,固崮电梯的股东应否基于减资程序瑕疵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固G电梯的注册资本在2021年10月18日由6,001万元变更为1,500万元,减少的系股东认缴资金,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其次,固G电梯已经于2022年2月21日再次增资至6,001万元,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固G电梯的瑕疵减资行为降低了公司偿债能力或者股东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也无证据证明固G电梯的减资行为实质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最后,Z杰物流主张固G电梯的股东张Y、D云华在公司减资时出具《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Z杰物流在本案中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公司法规定,而非基于保证。

综上,张Y、D云华作为固G电梯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减资程序瑕疵虽然存在过错,但在本案中尚未达到需要突破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程度,Z杰物流要求张Y、D云华在减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启迪意义

依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即明确规定了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应严格履行的法定程序。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减资”本质上系公司意思自治范畴,未将减资事宜通知债权人属于减资程序瑕疵。减资股东作为减资行为的决策主体,在无证据证明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减资股东对公司的瑕疵减资存在过错。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减资股东应否对公司的瑕疵减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定通常结合受损害的对象,实际产生的损害结果或将来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迫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减资股东的行为构成“实质减资”,即股东通过违法减资程序进行抽回出资,则可能构成公司违法减资和股东抽逃出资的竞合,此时可依据相关法律原理和精神并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要求该股东在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在瑕疵减资行为发生后,该公司后续仍发生其他资本变动行为,则法院应将该行为一并纳入审查范围,实质审查诉讼时该公司的最新资本状况和真实偿债能力,而非简单类推适用抽逃出资,一概要求减资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