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下半年的一天,上海闽行区,年轻女孩木子正在与房东合租的出租屋卫生间洗澡,突然发现厕所的窗帘上,出现了亮光。
木子拉开窗帘一看,一个微型摄像头闪烁着光,正对着自己。
“啊!……”
木子吓得手里的喷头都掉在地上了,一下子瘫软在地。过了好久,她才扒拉着毛巾包裹住自己的身体,用颤抖的手拨通了报警电话。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回顾
木子来到上海的第一件事是租房子。
因为刚来上海打拼,身上没有什么钱,木子主要看的都是合租房。理由无他,合租便宜一大半。
一套位于闵行区的房子,引起了木子的注意。
这套房子是两室一厅,房东直租其中一间,挂出来的租金是1600块。这个价格,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木子觉得相对还比较合算,自己能承担得起。
浏览信息的时候,木子注意到,房东在招租信息上写明了“女生优先”。
打电话过去,接电话的却是一个男生,就是木子后来的房东余某。听到电话那头是个男人的声音时,木子愣了:
“您就是房东本人?”木子问道。
“是的,我是,请问您租房吗?”电话那头,余某回应的声音很热情。
木子犹豫了一下,说道:“是的,我想租房。可是,您自己是个男生,为什么要求对方是女生呢?”
余某说:“是这样的,这房子是我的,但是我经常出差嘛,希望找一个爱干净的人,女生比男生更爱干净,因此就备注了女生优先。”
听了对方的解释,木子的戒心放下了。
等到见到余某的时候,木子发现,对方还是个长得很周正的男生,谈吐也很正常,更放下心来。于是,她选择和余某签约,住进了这套房子。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木子和房东,都相安无事。房东确实如他所说的那样,经常出差。木子也尽量做到爱干净,二人之间,并没有什么摩擦。
让木子稍稍奇怪的是,每次她准备收拾厕所洗澡,房东余某总是匆匆忙忙要上厕所。
木子洗完澡后,经常是她刚出卫生间门,就看到余某就往厕所里头走了。
木子虽然觉得奇怪,但是也没有多想,直到在窗帘后发现摄像头的那一刻,木子才明白了,房东余某为什么会有这些奇怪的动作了。
警察来了之后,证据确凿,余某得到的处罚是:行政拘留10天。
然而,这并不是终章。
从此之后,木子很长时间都处于备受煎熬的状态。一个人待在房间里的时候,总觉得有人窥探自己,时不时就感到恐惧和害怕。
木子终于熬不住了,去了医院,诊断结果出来了,重度焦虑、重度抑郁。
她甚至因此没法工作,长时间处于焦虑抑郁状态中。
最终,木子将余某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从相关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余某的行为,还可能导致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木子作为被侵害权益的租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赔偿因侵犯其隐私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与此同时,根据《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相关规定,如证实余某将这些偷看偷拍的视频制成了视频或音频,并传播到网上或进行贩卖,情节严重的话,将构成犯罪。
法庭上,法官问余某:“为什么要在厕所装摄像头?”
余某:“我以前养狗,因此买了这个摄像头,主要是为了在离家时监控宠物的动态。”
“那你为什么要偷拍木子?”
“我没有偷拍她。我虽然买了这个摄像头,但是,一直都没打开使用,摄像头里拍摄的画面,我从来没看过。”余某辩解说。
法院又问:“对于木子指控由于你的偷拍行为导致她患上了重度郁抑焦虑,你有什么意见?”
余某:“她撒谎,她的病历是伪造的!”
但是,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此前录的口供,证明余某在撒谎。
公安机关问余某:“你为何要把微型摄像头放在浴室的窗口?”
余某:“为了偷拍租客,满足我病态的私欲。”
法院判决
被告余某预谋地实施了偷拍行为,情节恶劣,严重侵害原告木子的隐私权。
被告的行为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处以行政处罚,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被告对拍摄到的录像进行了传播或者扩散,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余某赔偿原告木子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25000余元。
以案为鉴
作为单身女孩,在合租的时候,一定要谨慎选择。
尤其是在和陌生男子合租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安全无小事,大家租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
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