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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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李先生(84岁),两年前因腰腿痛不能行走由中医院转入市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症,2、重度骨质疏松症,3、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后,4、高血压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无绝对手术禁忌征。6天后行后路腰4-骶1椎管减压,横突间植骨融合,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术后第5天患者逐渐出现双下肢乏力,双下肢远端肌力下降至0级,经治疗后患者双下肢肌力仍为0级。
1年9个月后,患者突发腹痛,后转至ICU治疗,1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继发性胰腺炎、大量腹腔积液;2.严重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3、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双侧胸腔积液;4.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5、右肾萎缩;6、尿路感染;7、重度营养不良伴消瘦;8、低蛋白血症;9、腰椎间盘突出症;10、重度骨质疏松症;1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后;1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患者共住院680天,尚欠医疗费2.3万余元。
患方认为,患者术后疾病加重最终导致死亡系医方诊疗行为过错所导致,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万余元。
法院审理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医方在对患者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者为高龄患者,存在严重心脑血管、肾脏疾病,伴有严重骨质疏松,腰椎骨折的情况。医方对患者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手术方式过于复杂,手术时间过长,创伤较大。术后患者出现呼吸、泌尿系统及切口感染,术后5天出现马尾神经损伤的表现,不排除与医方过失行为有关。患者高龄,长期高血压,脑栓塞及肾功能损害,伴有严重骨质疏松,身体状况较差,是出现术后损害后果的重要因素。结论为本医疗争议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1、医方术前诊断不准确、不完善,缺乏必要的鉴定诊断分析。2、术前准备不足,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存在过度手术。3、手术医生不符合手术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4、术后病情观察、查体不够细致。5、在患者血小板下降的情况下使用低分子肝素欠妥。鉴于患者高龄,长期高血压,有脑栓塞及肾功能损害病史,并伴有严重骨质疏松,身体状况较差,容易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其自身原有的基础疾病严重,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论: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法院另查明,患者住院期间,市医院向派出所报案,怀疑患者家属遗弃患者嫌疑。但患方对遗弃一事予以否认。医方为患者实施的“腰4/5,腰5骶1椎板切除减压,腰3/4,4/5,骶1钉棒系统内固定,横突植骨融合术”为四级手术,手术医生为患者实施手术时的技术职务为主治医师。
一审法院认为,省医学会认定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但同时也应综合考虑患者已过八十岁高龄,长期患有高血压,有脑栓塞及肾功能损害病史,并伴有严重骨质疏松,其自身原有的基础疾病严重,且在患者住院后期,家属因多种客观原因,导致照顾不尚周全,营养补充无法及时顺应具体病情变化等客观事实,酌定市医院对患者死亡产生的费用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反而高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法官的判决太荒唐,且市医院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改判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律简析
本案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赔偿项目与标准,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将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专门的规定,其仅在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医疗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类型完全一样。因此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就不应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适用不同的赔偿的项目与标准,而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计算赔偿金。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赔偿金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手术分级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手术质量安全为目的,根据手术风险程度、难易程度、资源消耗程度和伦理风险,对本机构开展的手术进行分级,并对不同级别手术采取相应管理策略的过程。根据手术风险程度、难易程度、资源消耗程度或伦理风险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资源消耗较多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资源消耗多或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手术。
本案中的市医院属于三甲医疗机构,具备实施四级手术的资质。根据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四级手术术前多学科讨论制度,手术科室在每例四级手术实施前,应当对手术的指征、方式、预期效果、风险和处置预案等组织多学科讨论,确定手术方案和围手术期管理方案,并按规定记录,保障手术质量和患者安全。通过本案中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看出,市医院存在术前诊断不准确、不完善,缺乏必要的鉴定诊断分析,显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术前多学科讨论。
术前讨论是外科系统对即将接受手术治疗病例的一种会诊形式,执行术前讨论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医疗质量,分析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术式、术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或术式的改变、手术并发症等进行讨论,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患者手术安全。因此,除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实施手术患者均须开展术前讨论。而且四级手术还要进行术前多学科讨论。
本案的市医院还存在手术医生不符合手术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的过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授权制度,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术者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及培训情况综合评估后授予术者相应的手术权限。三、四级手术应当逐项授予术者手术权限。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手术授权原则上不得与术者职称、职务相挂钩。
国家之所以根据手术的难易程度制定手术分级目录,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手术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医院对手术医师进行准入权限管理,正是为了确保每个患者能够在符合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接受符合具备相应手术权限的医生的手术治疗,最大限度地确保手术质量和安全。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手术分级制度的规定对患者进行治疗,即使手术方式选择准确,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也不能排除会对患者的手术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并因此引发医患矛盾。通过手术分级管理,明确手术医师手术范围,避免医师超权限手术带来的安全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医院的过失就是不应该做手术,让她痛苦的死去就是最正确的,应该吸取教训,医生要知道,自己不是神仙,不是救世主。
84岁了。。。住了两年院,86岁了,全国平均才76岁,死了还能给后人赚一笔,牛掰
不参与,不诊治,不冒险,就没有责任了,高风险手术,家属术前有多可怜,术后就有多狠,就像一个头颅,有两个面具,一面可怜巴巴,一面比狼还狠
老了还可以这样挣大钱,法官又给助长社会恶气烧了一把火,不负责任的乱判决让社会越来越善恶不分!道德沦丧
这下好了,死一个早该死的人,还捞到一大笔钱,以后医院再也不会给老家伙做手术了!
对于高风险的病人要敢于拒绝,能保守的为什么冒险手术呢?法官告诉我们做为医生不要有太多的同情心,该拒绝就拒绝
丢在医院两年,死了还可以赚一笔,真厉害啊
喷医院检查多的还有什么可以说的,法官说了,指针把握不准,不检查怎么把握
希望此类新闻越来越多,然后老人就不用看病了。
这么大年纪了,家属是赚死人钱吧
按这判赔,以后六十岁以上的老人的所有手术都不用做了
80岁以上不要冒风险,你赔不起的[得瑟]
这种案子多了,以后医院开的检查只会更多!
把老人扔在医院,都报警了,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做手术?明显家属就等老人死后讹钱的,这家属狼心狗肺的!
虽然我也是医生,但我还是想说这钱赔的好,花钱买教训,看下次还冒不冒这么大风险,都是打工仔,别把自己当救世主。
八十四都敢做,是真牛逼,赔的不冤
这就说明以后急诊手术前先开会讨论,做好会议纪要,留好影像资料再做个专家论证才可以做手术,不然全是风险
这老家伙享受了国家高福利,为子孙谋了很多好处,死后还能捞一笔,值钱的腐肉。
这家医院最大的错误就是给八十多岁的老人做手术,现在什么大环境不知道吗?就算保守治疗的死了都能讹你,更何况是术后,八十岁又是多种基础病的什么状况医院不清楚吗?这么冒险想当英雄啊?该罚!不单是医院,让以后想冒险救助老年人的都好好思量思量,家里没矿还敢救人?
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手术都是高风险,所以能保守就保守,尽量不手术
这一家人堵死了别的老人在这家医院手术的机会
这种不太可能赔偿
这种病人开刀,还开这么大,,外科医生心真大。不过也不是这一家医院,很多医院医生眼里只有那个破刀,病人情况到底咋样,开刀风险多大心里没点逼数,icu,麻醉科天天在骂
只能说这医院挺自信
敢于做高风险手术的医生才是好医生。现在这种医生已经是凤毛麟角了,可惜都被法院给抹杀了。
不冒险,按规矩来,救不了的别尝试,这社会,全是套路
我婆婆现在正经历着这些,本来有病,一动手术很多本没的问题来了,人很受罪,而且也不能好,现在明知好不了,他的儿子们也不想放弃,确实说不出口
院长说了急诊科不能拒诊,,但是也没叫你们出事啊
八十多岁的人就不要给他做手术了。生病是他的命,天命不可违,莫把自己搭了进去。
所以说,不要在想着啥救死扶伤,死马当活马医…只要认怂,超出我能力范围了,安安全全就好了
有枣没枣先打一杆,闹闹总有赚[得瑟]
:一级甲等事故怎么弄的不可思议,像一级甲等事故一般都是有重大过错导致患者迅速死亡的。大部分一级甲等事故出来以后会有人从此干不成医的。
检查少了,漏诊了,不全身检查一遍,敢手术,外科医生真牛[点赞]
死人的钱好花么?家属
以后老年人都不做手术了,何必担风险
雀巢,香港医院赔的多,你肯定也知道香港医生的收入,,
这个年纪,不住院就能长命百岁了?
比开车撞死人还恼火[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这种烂摊子就不该收住外科,收去老年科打打止痛针糊弄糊弄走得了,做什么手术啊
死了还给家里创收。牛逼。医院就不应该做手术。
莫要高估自己的水平,莫要低估家属的能力
不做手术,让他死,医院就没责任了,法院是不是这个意思???做了现在就得赔!
白嫖了,还能赚一笔[得瑟]
过渡医疗
学到了,80多岁就送到医院去,反正医院会送终,到最后还能获得赔偿,就问家属拿着这些钱心理不亏吗?
八十多岁动大手术医院胆子真大,患者家属心也大。
就是看老人有医保,过度医疗,活该赔钱。
陪的有点少,起不到警告作用[得瑟]
80多岁的高龄做手术,术前签字知情同意,这些肯定是没问题的,不然法院一定会罗列出来,但又想问一问,这些签字同意又有什么意义呢?一旦出现手术风险还不是会索赔?
这么大年纪还敢做,我只能说一声艺高人胆大!
医疗失当罚那么轻吗?在香港这样的失误要终身不可以做医生的
只能说这个主刀医生主动把他收进来的,活该
想做再世华佗,可惜家属是曹操后人。
狼心狗肺的家属[无奈吐舌]
什么世道
有遗弃老人的倾向,你品,你细品[呲牙笑]
死了还能给后人捞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