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娶媳妇走上贩毒路,异想天开50克变1000克,死刑能否改判?

半醉的幻苦君 2023-03-25 16:06:32

死刑以前是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二审和死刑核准,绝大多数死刑二审不开庭审理,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起的作用有限,向法院提交一份辩护词即可。

2000年初,当时有一个20多岁新入行的律师,也没案子可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接受了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周某贩毒一审死刑案。

律师从省城坐了10多个小时汽车,才来到这座云贵边境上的县城,在县看守所见到了周某本人。

这个矮小瘦弱的死刑犯早没了往日的犯罪的劲头,会见室里,在律师面前像小孩子一样抱头痛哭,表示了无尽的后悔。

戴着脚镣手铐的周某突然跪倒在律师面前,求无论如何都要想办法救他:叔叔,你一定要救我!我不想死。

律师吓一跳,又尴尬,因为两个人没差几岁,开始了解案件全过程。

这个周某,案发时年仅二十岁,未婚。其父母晚年得子,他是家中唯一的男孩,案发时其父母已经六十多岁了,虽然家里穷的叮当响,但一直比较照顾和疼爱他。

这里是云贵边界上的一个毒品重灾区,九十年代,周某所在的乡镇很多人都因为毒品犯罪被执行死刑或被判处徒刑,因为没有别的挣钱办法,贩毒几乎成为农民们唯一的额外收入来源。

从小生活在这种地方,受环境“潜移默化”影响有多大,可想而知!那时候就行一句歪理:牺牲我一个,造富全家人!

贩毒在那里不丢人,穷才丢人。

农村里结婚早,二十岁就要结婚了,周某也搞了一个对象,但并没有钱将人娶回家。

别人都告诉周某贩卖毒品是最快的致富方法,他也看到同村中有些贩毒的盖上了漂亮的小洋楼。他决定干一把,说服了自己的父母卖掉了家中唯一的耕牛,再卖掉了一些家中刚收获的粮食,筹集到些本钱,跟同村的一位大哥一起上昆明,准备开始第一次贩卖毒品走“发家致富”的道路。

两个人老家一起坐卧铺大客到了昆明,那位大哥带周某在一家酒店从上线手中拿到了毒品,但周某带的钱少,除去路上的花销之外仅能买到50多克海洛因毒品。

周某买到这50多克海洛因后,又坐汽车回到他老家,但是他知道,仅靠贩卖这50多克海洛因所能赚到的钱毕很有限,于是他想到了往里面掺假。

问过有经验的贩毒人员后,他买来了掺假毒品的配料,混合后,50多克毒品瞬间变成了1000多克。

周某心里乐开了花,仿佛看到眼前的是几十万元人民币,他哪知道这里面水有多深,有多大风险。毒贩子中流行一句话:初次贩毒是最容易被抓的!

周某就是这样一位倒霉蛋,他正在谈好的酒店准备交易100多克毒品时即被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民警们当场抓获,被抓获后很快交代了余下的毒品,带领警察到家中将余下的毒品查获。

就这样,他的第一次贩卖毒品就以失败告终。

周某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为1105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约为0.87%。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及其一审辩护律师提出的“毒品含量低,不应判处死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不以纯度折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周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算周某运气,虽然面对的是一位只大了几岁,刚拿到律师执业证几个月的律师新兵,但这位律师很认真,在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下决定介入死刑辩护。

律师给周某的家人打了座机电话,说是周的法律援助律师,刚刚在看守所会见过周某。

周的父母接到电话后特别激动,执意要律师等他们,他们要从乡下赶到县城来见一下,无论如何要请律师吃饭。

当天晚上,周的母亲和姐夫从乡下来到了县城找,周的母亲已经六十多岁了,老泪纵横,见到律师又是下跪,求我一定要救他的儿子。

律师心里也没有一点点底,只能安慰对方自己会努力。

当地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周某是他父母冒着超生被罚款的风险、外出打工躲了好几年才在四十多岁时生下来的,因此,周的母亲救子心切的心情是能够理解的。

因为无法推辞和拒绝周的母亲和姐夫热情的邀请,只好答应他们,律师找了个路边便宜的小饭店,骗他们自己不吃肉,随便吃了一顿便宜的,就赶回了省城。

虽然有“毒品……不以纯度折算。”这条冰冷的刑法规定,但这位律师用“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或者说有些“无知者无畏”,硬是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一份一万多字的法学论文式的辩护词,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论述了不应对周某判处死刑的原因。当时的法官都说没有遇到过这样“较劲儿”的法律援助律师。

他在二审辩护词中写到,毒品的纯度应当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予以考虑,对于周某这种初犯,经人为故意掺假后毒品纯度极低的案件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法强调“罪刑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罚应当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于纯度极低的毒品,流入社会后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那些高纯度的毒品,将毒品纯度差异极大的被告人机械地仅按“毒品数量”对其量刑是不当的,违背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审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考虑到周某并没有毒品犯罪的前科,系初犯,人为故意掺假毒品的纯度极低,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二审法院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周某算是捡了一条命。

多年后,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可了在量刑时要考虑毒品纯度及含量的说法。特别是对于毒品死刑案件,明确规定一定要对涉案毒品进行毒品含量鉴定。

1 阅读: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