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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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莆田市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莆田市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普通发票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例如:仙游县天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0份,金额538.19万元,税额9.66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4份,票面额累计824.7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是否不可以适用缓刑?答案是:可以。例如:
1.1.案例一: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2刑初56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苏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1.案例二: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5刑初316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作为A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乔某某又作为A公司、B公司实施虚开其他发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均成立。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且涉案单位均已补缴税款,依法分别对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轻处罚,犯虚开发票罪从轻处罚。乔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乔某某故意犯数罪,本应不适用缓刑,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津0115刑初56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伙同他人虚开发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虚开发票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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