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用人单位就没风险了吗?

阿拉坦今日说法 2023-06-25 20:44:54

2010年5月,冯某应聘到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提交了“因本人家庭和经济的原因,暂不交社保”的书面意见,单位因此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2015年4月底,冯某因病休假,期间公司通知他去加班,但被他拒绝。不久,公司通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冯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6个月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保,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

公司认为冯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当庭提交了冯某当年写的书面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员工做出书面承诺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社保,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冯某所欠工资18000元,并缴纳冯某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冯某承担。

随着社会生活成本的增加,有的员工声称家里经济困难、小孩读书开销大等,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尤其是对于外来务工及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工作岗位人员而言,由于目前我们国家社保异地转移比较困难,而且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所以希望公司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金归入到工资内直接支付给员工自己。

而且员工都会自愿写下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这看起来似乎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对于员工来讲,可以多拿一部分工资;对于公司而言,节省了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

但是,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是不可免除、放弃的。

公司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使是双方自愿,有员工的书面承诺书,因为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及员工均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还会给公司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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