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老人拆迁后获得一套安置房,由于年事已高没有人照顾,老人和居委会商量,由居委会照顾他的后半生,他去世后,所有的财产都归居委会所有。
没想到老人去世后,突然冒出来4个人自称是老人子女,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本来按照法律来说是可以继承的,没想到居委会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
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事情回顾
03年的时候,时年78岁的独居老人曹大爷在拆迁安置时获得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
由于身边没有人照顾,只有一个妹妹,但住处离他太远,平时照顾起来不方便,曹大爷也不想给妹妹增加负担。
于是他找到平日里对自己照顾有加的居委会,简单表达了自己的诉求:"我年纪大了,子女又不在身边,能不能求你们照顾我的晚年?我走了以后我的财产就归你们了。"
居委会答应了他的请求,在其妹妹的见证下与曹大爷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约定以"五保户"待遇照料曹大爷的生活起居,曹大爷去世后,其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16年间,居委会确实也尽心尽力照顾曹大爷,定期探望、免费医疗,逢年过节还要送点礼物,最后因曹大爷的要求还送他去了高级养老院安度晚年。
曹大爷94岁时在养老院去世,居委会花了6万多块钱为他操办了后事,然后在派出所的见证下打开了曹大爷的房门收拾遗物。
居委会在收拾老人遗物时,竟发现了12万多现金和18万的存款。
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曹大爷的4个子女不知从哪里得到消息,在老人去世后现身要求继承遗产。
后来才知道,曹大爷年轻时在安徽结婚生子,后因频繁争吵和妻子离婚,曹大爷回到江苏,孩子们都跟随母亲生活。
从此父子之间没有往来,如今老人留下了一笔"意外之财",子女们却想来分一杯羹。
4个子女还拿出了相关文件,证明了他们确实是曹大爷的子女。
居委会拿出当年签订的《处理意见》,认为遗产应归自己所有,子女们则认为所谓的《处理意见》又不是遗嘱,是无效的。
双方争执不下,居委会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处理意见》的有效性,并确认老人遗产的归属。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曹大爷与居委会签订的《处理意见》虽未注明“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协议内容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居委会在老人晚年尽心尽力照料,承担了其生养死葬的责任,理应获得遗产。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曹大爷生前已明确表示由居委会处置其财产,子女不能据此主张继承权。
最终,法院认定居委会与曹大爷签订的《处理意见》系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合法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存款等财产均归居委会所有。
写在最后
如果不是居委会和曹大爷签订的这个被视为遗赠抚养协议的《处理意见》,居委会大概率拿不到曹大爷的财产,顶多只能得到财产的一小部分作为补偿。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寻求其他帮助也无可厚非,但要签订详尽的遗赠扶养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话又说回来,4个子女十几年对自己的亲生父亲不管不问,也挺奇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