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72:法院查控系统查不到哪些信息?

张开评论 2024-05-07 20:02:49

网络查控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用于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措施之一。作为债权人如果不能够充分的了解网络查控的运行规则,即使诉讼赢了,也无法获得实际的资产,等于收到了一张法院白条。

一、对网络查控系统的两种认知误区:

误区一:认为网络查控系统无所不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无死角的查询,有这种认知的多是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因为经过了艰苦的一审、二审,好不容易熬到了执行阶段,可以说对网络查控寄托了全部希望。

误区二:认为网络查控系统并没有传说中那么强大,只要把财产转移走了,查控系统是看不见这些信息的,有这样想法的多是被执行人(老赖),因为躲避债务的经验多了,往往对网络查控系统比较藐视。

其实,上述的两种观点都是不完全正确的,可以说网络查控系统虽然存在不足,但是多年来也在不断进步。

所谓网络查控系统指的就是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通过网络与各行业协执单位进行交互,实现网络查人找物、控制财产,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二、网络查控系统的划分:

查控系统划分为两大系统:

“总对总”(最高法查询系统)VS“点对点”(各省高法查询系统)

1、“总对总”系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网络查控系统,通过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资产,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

2.“点对点”系统: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建设三级联网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总对总”系统是面向全国查询的网络查控系统,而“点对点”则面对省内或本地查询,执行法官一般更加优先使用“总对总”系统进行查询,并最终呈现为《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汇总表包括案号、承办人、被执行人姓名、证件证号、查询范围、提起查询日期、协执单位反馈信息等内容。

三、网络查控系统的局限性

1、不能实现实时操作反馈

目前查控系统还不能直接进入金融等系统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扣,而是需要向协查单位提交相应的通知书。

如果是查询资产,法院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交电子协助协助查询通知书;如果是冻结或划扣财产,法院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当法院提交了上述通知书后,需要等待各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反馈,如果银行等机构因案件较多反馈时间可能会有一定的延迟,一般需要1-3天,如果法院没等到反馈结果就忙着把报告打出来了,结果系统会显示 “未反馈”,因此执行法院是否用心或有耐心等待结果,对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2、不能持续监控财产变化情况

由于法院不能直接查询或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只能被动的等待相关部门的反馈,因此《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只能反映被执行人某一时点的资产查询结果,例如上图红圈内查询的时间精确到秒,对于查询时点之前和之后发生的资产、资金变化都无法进行跟踪,对于已转移的资产仅显示“无”资产,而不是“已转移”。

网络查控的这个局限性,给被执行人转移资产创造了条件,特别是通过手机可以快速转移或变更所有权的资产,如银行存款、保险等。这给法院执行财产带来一定的障碍。

3、被执行财产数据更新不查不理

由于网络查控系统并不能实时更新被执行人财产的信息,只要执行法官不提交新的查控申请,就不会得到被执行人财产的反馈信息,例如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为了收取账款方便,在银行又新开设了一个银行账号,只要执行法官不提交查询申请,这个新办的银行账户信息就不会被发现。

4、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资产有15日等待期

网络查控系统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查询系统,另一个是控制系统(冻结和扣划)。查询系统一般需要金融机构1-3天的信息反馈时间,而控制系统(冻结和划扣)需要等待15日的异议期,在这个时间期间,如果金融机构认为查控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冻结和扣划的效率并没有想象的那样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六条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5、网络查控系统只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网络查控系统被滥用,系统要求执行法官必须输入正在办理案件的案号,系统才能开放该案号下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资产的查询权限,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像大家想象的法官可以随意查询任何人的财产信息,如被执行人的配偶或朋友等。

因此,如果债权人在起诉时没有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即便官司赢了,在执行阶段明知被执行人已将资产转移给了配偶,因为配偶不是判决书中的被执行人,也不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配偶的资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律师分析: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近几年来网络查控大大的提高了执行的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但是网络查控技术也存在很多不足,加之金融技术的不断创新,转移资产的效率越来越快,同时金融产品设计越来越复杂,如保险年金等产品,投保人可以随时通过手机变更投保人或生存金受益人,使得财产所有权转移跟银行存款一样便捷,另外由于保险还受到保险法的保护,存在保单赎买等制度保障,使部分大额保单可执行的资产大大缩水,也成为一些人合法隐形转移资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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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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