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听一个资深律师分享过自己办案的经验,说他自己办案,除了刑事案件和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不可避免要到庭以外,在办理大多数民商事案件时,他都不会或者不建议让当事人到法院去开庭。
其顾虑主要在于:当事人到庭后,总有一些无法控制其表达的欲望,有些不利或者无关事实就会被扯出来,而且还有可能无法躲开不利事实的“自认”。
当然,总结来说,就是当事人到庭,庭审的节奏和现场就不好掌控了。
这确实也是经验之谈。
问了很多同行,在刚开始办案,对于部分案件不太有把握的时候,大多数会询问当事人是否到庭或者旁听。但确实在开庭时,有时候是拦不住当事人想要表达和展现的欲望的。
后来在听了这位同行前辈的分享后,就会把当事人要不要到庭这件事作为庭前准备工作之一。
如果当事人更希望到庭感受庭审情况,那必会跟其“约法三章”,也会做好预案,以避免当事人的事实突袭和证据突袭,突袭别人好解决,但突袭自己的律师,可不怎么好了。
所以说,庭审的分分秒秒都有文章可循,当事人有委托律师的,对于自己是否有必要到庭,律师也会斟酌清楚。当然,也有很多案件,当事人开庭时想来就来,其实也不一定有这么多弯弯绕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