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未实缴股东|转让瑕疵股权|一人公司股东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05 02:21:40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未实缴股东|转让瑕疵股权股东|一人公司股东

在执行案件中,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常会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执行程序有严格规定,非依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追加。本文结合某市典型案例,解析执行中追加股东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基本原则:追加股东必须“事由法定”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仅有5类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

某市案例参考:甲公司欠乙公司3700万元,执行中仅扣划630万元后终本。乙公司以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滥用控制权”为由申请追加,但法院认为“滥用控制权”非《变更追加规定》的法定事由,驳回追加申请。核心提示:

追加依据只能是《变更追加规定》列明的5类情形,而非《公司法》所有条款;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规则不同,不可混淆。二、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认缴≠免责

法律要点:

加速到期规则: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也需提前出资(参考《九民纪要》);补缴出资≠免责:诉讼中股东突击补缴出资,不能对抗债权人(某市案例:股东齐某二审补缴300万元,法院仍判其担责);瑕疵减资=抽逃出资:公司违规减资逃避债务,可类推追加股东(如某市某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被判在减资范围内担责)。

应对策略:

债权人重点收集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避免突击补缴,应在债务形成前完成实缴。三、追加“转让瑕疵股权”的原股东:两类情形可追责

法定情形:

出资到期未缴转让: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已欠缴出资;恶意转让逃避债务:如零元转让给无偿还能力的空壳公司或高龄老人。

某市案例:甲公司欠款2800万元,原股东B、C在债务存续期间将未实缴股权转让给D公司。法院查明B、C转让时已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判其补充赔偿;现股东D公司因未实缴亦被追加。风险提示:

股权转让≠债务免责,原股东可能“秋后算账”;受让“空壳公司”股权需谨慎,可能连带担责。四、追加“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必担责

规则明确:

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形成时的股东即使已转让股权,仍可能被追加(某市案例:王某转让股权后,因任职期间未完成年度审计,被判连带赔偿9000万元)。

举证要点:

股东需提交完整财务审计报告,日常收支记录清晰;债权人可申请调取公司银行流水,查证公私账户混用证据。五、三类高风险行为,股东需警惕“0元转让”股权:易被认定为恶意逃债;公私账户混用:一人公司股东最易“踩雷”;违规减资不清偿: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结语:执行追加重在“精准发力”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但必须严守法定事由。债权人需精准举证,股东则应规范出资、避免“踩坑”。遇到复杂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诉讼策略。

(本文案例参考某市法院裁判文书,人物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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