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随着我国网络平台经济的快速崛起,这也衍生了一大批外卖骑手。
据一些统计数据,截至目前我国各类外卖平台的骑手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
不过对于这些外卖骑手,虽然他们为平台工作,但他们的工作性质更多的被定义为自由职业者,而且跟平台的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
现在很多外卖平台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同时规避劳动纠纷以及劳动补偿带来的风险,他们开辟了一种新的用工模式就是外包。
很多外卖平台都将外卖员外包给一些第三方劳务公司,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并不算违法。
而第三方劳务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他们又复制这种模式,在雇佣外卖骑手的时候,他们并没有签署正常的劳动合同,而是签署所谓的“合作协议”
在合作协议当中,这些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会有一些条款明确提到双方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很多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都要求外卖骑手要去单独注册一个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然后再用这些主体跟第三方劳务公司签署合同,这样就可以规避劳动法所规定的雇佣关系。
但这种完全是掩耳盗铃,或者自欺欺人的做法。
正常的人都知道,一个外卖平台少的有几万人,多的有几百万外卖骑手,他们就是为平台打工的,实际上就是一种雇佣关系。
按照正常的《劳动法》,他们是必须跟外卖平台或者第三方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受到《劳动法》的保障。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外卖骑手因为签署了所谓的合作协议之后,根本没有得到劳动法的保障。
他们没有基本工资或者基本工资很低,也没有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各种保险。
最关键的是,外卖骑手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随时有可能出现各种意外事故,对此外卖平台或者第三方劳务公司会强制他们购买一个意外险。
等这些外卖骑手真的出问题了,外卖平台就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顶多是给一些小钱慰问一下。
这直接导致数百万外卖骑手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他们完全是拿生命去赚钱。
通过这种特殊的劳动设计,外卖平台和第三方劳务公司可以省下一大笔开支,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利润多到没地方花了,他们就开始到处扩张,到处投资,甚至连企业所得税都不用交了。
不过以后外卖平台和第三方劳务公司想要以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为由躲避劳动雇主的责任将行不通了。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些指导性案例,其中有一则就是服务外包公司跟外卖骑手徐某的劳动关系纠纷案。
在这个案例当中,徐某是某外卖送菜平台的骑手,除此之外,平时还会兼顾店里面的一些杂活工作,有一次在店里面工作的时候因切割木板意外导致右脚受伤并住院治疗。
随后徐某要求这家劳务服务公司以工伤关系承担赔偿,但这家服务公司却以双方签署的是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关系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但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基于这些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认为,虽然这家劳务公司跟外卖骑手徐某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徐某在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站点管理,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不能自己自由分配时间。
另外,这家劳务公司对徐某存在各种考核和管理,并以此支付报酬;此外外卖骑手徐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这家劳公司承揽业务的重要构成部分。
综合各种因素之后,法院最终认为,这家劳务公司跟徐某存在实际性的劳动关系,所以支持徐某所要求的工伤赔偿。
这些案例对于指导外卖骑手跟外卖平台以及第三方劳务公司的劳务纠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直以来广大外卖骑手的权益都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因为他们在跟平台以及第三方劳务公司合作的时候完全处于劣势的地位。
很多外卖平台以及劳务公司都是经过精心策划合作协议,用各种条款来规避责任,把所有的风险推给外卖骑手,从而达到降低风险节约成本的目的。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外卖骑手是为这些外卖平台或者劳务公司从事工作,而且有严格的考核,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一种劳动关系。
如果以后大家出现事故平台或者第三方劳务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了,大家就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公布的这个指导案例,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从而确保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