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三年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委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违法吗?

勤快的咸鱼一 2022-06-15 17:05:28

小区三年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委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这种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有的业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来看,业委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主体中的“其它单位”;从行为内容来看,是业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业主共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从责任形式来看,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是故意的行为。因此,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小区日常管理活动中公共收益逐步增多。

利用小区的公共区域及公用设施经营取得的收入,均为业主共有的收入。

现在很多小区,电梯内广告、小区户外广告,占据着小区的空间,传递着商业信息。再看看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已成为小区业主共有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小区停车位收费是业主共有收入的重要来源

有的小区利用公共区域内租赁摊位收取商业收益;还有的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经营活动场地以及会所、游泳池等项目,收取经营收入。

另外,还收取一些通信运营管理费用;有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也可以获取收益。近几年来,快递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一些快递公司在小区安装“丰巢”、“速递易”、“蜜罐”等快递柜占地费,也成了经营收入。

以上这些业主共有收入加在一起,数额非常可观!有的小区一年有数百万元的收入,有的小区一年有上千万元的收入。加强这部分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触目惊心。

近些年来,随着小区业委会的陆续成立,业委会成员队伍迅速壮大。但是,在一些业委会成员中,违法犯罪的行为屡有发生。其中,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较为突出。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今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业委会主任涉嫌职务侵占,多次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累计34万,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起诉。

悔恨的泪水,冰凉的手铐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对权力,必须要进行监督!不被监督的权力,就是一只“老虎”!因此,业委会也需要监督!

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的根源。

一些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成为反面教材。一个小小的业委会成员,发展成一个重大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放松学习,人生价值取向扭曲。一些业委会成员忽视政治理论学习,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一切向钱看”严重影响着自己的思想,不择手段捞取金钱。他们忘掉了为业主服务、为业主维权的初心,被金钱所腐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业委会资金管理没有制度约束。有的业委会没有资金管理制度,有制度的也形同虚设,动用资金随心所欲,资金管理混乱。

应加强资金管理

业委会缺乏监督。业委会成员看似不起眼,但是手里掌控着业主公共收入大权,动用资金不通过业主大会,没有任何监督。

预防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的对策。

加强业委会成员资格审查。在业委会成立、换届以及增补委员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业委会成员资格的审查,尤其是加强对其思想品德、遵守法纪等情况的审查。

加强业委会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应加强学习,着重在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方面下功夫。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防微杜渐,自觉遵纪守法。

学习法律 防微杜渐 遵纪守法

业委会加强管理。小区重大事项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完善资金、印章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加强对业委会工作的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业委会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其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

业委会应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委会成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情况。

加强对业委会的审计。应建立健全业委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新一届业委会应委托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进行审计。

应建立健全业委会任中及离任审计制度

结语:小区三年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委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这种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小区日常管理活动中公共收益逐步增多;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触目惊心;要深刻剖析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的根源,认真研究制定预防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的对策,提高业委会成员的法纪观念,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努力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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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快的咸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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