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子》有云:“行善之人,如春园之草,不见其长,日有所增;作恶之人,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
意思是做善事的人,就如同春天院子里的野草,虽然看不见它长高,但每天都在增长;而作恶之人就像是磨刀石,虽然每天不见其损坏,但却一直都在亏损。由此可见,福祸无门总在心,善恶到头终有报,一定要秉持一颗善心,多做善事,这样才能获得福报。
可偏偏在吉林却发生了一桩“好心办坏事”引发的闹剧,吉林延边某公司免费给村里贫困户发放物资。本是一片好心却惹上了官司。当地一贫困户领取米油时失足摔倒猝死,家属反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4万,最终法院怎么判?
进行扶贫的公司是一家国企公司,每到过年过节,该公司都会下乡扶贫,专门去看望村里的贫困户。虽然是为了响应政策号召,但也算是一件好事,属于献爱心的志愿行为。可谁曾想,就在免费发放粮油的当天,意外却突然发生了。
村里有一个叫金某的贫困户,因为腿脚不便身体也患有疾病,无法从事劳动,只能在家里吃低保度日。在得知有人免费发放粮油后,金某高兴不已,一直询问周围的邻居,具体哪一天可以领到免费的米和油。
在苦苦等待了好几天后,金某终于等来了好心员工。负责发放物资的员工叫小吴,他知道有许多贫困户腿脚不便,于是干脆开车挨家挨户上门发放物资。来到金某家中后,小吴先让金某签字,随后从车上拿出大米和食用豆油。
就在小吴刚刚拿出大米,准备转身上车拿油时。金某早就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扛着大米就往家里跑,不知道的还以为有谁要和金某抢夺大米。
等小吴拿着豆油下车时,金某已经在上楼梯了。小吴一看顿时吓了一跳,提着豆油追了上去,准备帮金某把米和油抬上二楼。可还不等小吴走到金某身边,意外突然发生。
金某原本腿脚就不方便,手臂也不好发力。抬着承重的大米就更加危险,因此在上楼时因为一时不慎失足摔了下来。普通人从楼梯上摔下来或许没有什么大事,可金某体弱多病,这一摔竟然把自己的命给摔没了。
小吴不敢耽误时间,立刻联系了附近的医院,并将金某送到医院抢救。可惜当金某的家属接到消息赶到医院时,悲剧已经发生,金某因抢救无效身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可金某的家属却认为,小吴所在的公司要承担主要责任。
小吴将这件事上报了公司,公司秉持人道主义的精神,垫付了许多费用,还额外送了5000元的慰问金。原本事情到此告一段落,可谁曾想金某出殡后,他的亲属竟然将小吴和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44万万元。
金某的家属认为,这件事是由公司发放免费粮油引发的,如果公司不发自然也就不会酿成悲剧。所以公司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小吴作为具体发放的员工,应该照顾好金某。可因为小吴的疏忽,导致金某失足摔倒猝死,所以小吴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作为被告方,小吴和公司都表示很冤枉。发放粮油本就是一片好意,更何况他们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小吴还声称,金某抬着大米上楼时,他多次出演劝阻。可金某并不听劝,执意要自己抬着米上楼,这才引发意外。
综上所述,小吴和所在公司均不认为他们要为金某的死负责。既然金某的家属选择走法律程序,那么他们也愿意奉陪到底。对于这场纠纷案,当地法院又是怎么判决的?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金某的家属要让小吴和公司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就必须证明他们构成了侵权责任,并证明他们的行为存在过错。回到案件中来,小吴和公司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错,又是否构成侵权?
构成侵权责任要从四个要点处罚,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违法行为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可法院介入调查后却发现,吴某和公司的行为并不存在违法也没有任何过错。免费发放物资,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法律角度,都是一件利民的好事。在发放大米时,小吴也明确表示要帮金某把米搬上楼。
反倒是金某火急火燎,不顾小吴的劝阻,抢先一步将大米搬上楼,这才引发的悲剧。更何况金某的死,是因为自身病情引发的,和小吴并无因果关系。小吴在发现金某摔倒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完美履行了自己的救助义务,因此无需负责。
最终法院一审决定,驳回金某家属的诉求,宣判小吴和他所在公司无责,也不需要赔偿任何损失。很显然这个结果金某的家属无法接受,因此他们提出上诉要求二审。可二审依旧没有改变判决,法院维持了原判。
回顾这桩案例,不得不说金某的家属多少有些不识好人心。明明这件事和小吴及其公司无关,可金某的家属却无理取闹,一心想要更多赔偿。最终寒了好人的心,只怕以后就算小吴和公司想要做好事,也得仔细考虑一番,免得再次陷入类似的官司。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