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系统性梳理与实务指引: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 24 种法定情形
(一)主体变更类
自然人死亡 / 失踪
情形:被执行人死亡或失踪,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财产代管人。
依据:《民法典》第 1163 条、第 43 条;《追加规定》第 10 条。
程序:直接书面申请,无需另行诉讼。
法人合并 / 分立
情形:法人合并后存续或分立后新设主体。
依据:《民法典》第 67 条;《追加规定》第 11-12 条。
程序:需通过诉讼确认债务继受,再申请追加。
(二)责任扩张类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
情形: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追加出资人。
依据:《民法典》第 102 条;《追加规定》第 13 条。
程序:直接书面申请。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情形: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追加普通合伙人。
依据:《民法典》第 104 条;《追加规定》第 14 条。
程序:直接书面申请。
分支机构的法人
情形:分支机构财产不足清偿,追加法人。
依据:《民法典》第 74 条;《追加规定》第 15 条。
程序:直接书面申请。
(三)股东责任类
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
情形:未缴纳 / 未足额缴纳出资。
依据:《公司法》第 28 条;《追加规定》第 17 条。
程序:直接书面申请。
抽逃出资股东
情形:股东抽逃出资。
依据:《公司法》第 53 条;《追加规定》第 18 条。
程序:直接书面申请。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情形: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
依据:《公司法》第 23 条;《追加规定》第 20 条。
程序:直接书面申请。
(四)注销责任类
未清算注销的股东
情形:公司未经清算注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20 条;《追加规定》第 21 条。
程序:直接书面申请。
无偿接受财产的第三人
情形:股东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注销公司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 538 条;《追加规定》第 22 条。
程序:直接书面申请。
(五)其他特殊情形
自愿代履行第三人
情形:第三人书面承诺代履行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 552 条;《追加规定》第 24 条。
程序:需另行起诉确认债务加入。
行政调拨财产的第三人
情形:财产被无偿调拨给第三人。
依据:《追加规定》第 25 条。
程序:直接书面申请。
二、实务操作要点
(一)程序步骤
管辖法院:执行法院或公司住所地法院(人格否认之诉)。
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及被追加人信息、执行案号、追加理由及法律依据。
附证据材料:终本裁定、工商档案、出资凭证、财产混同证据等。
法院审查:
书面审查或听证,60 日内裁定(可延长)。
裁定驳回的,15 日内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证据准备
出资瑕疵:验资报告、银行流水、企业年报。
财产混同:公司与股东账户往来记录、财务审计报告。
注销责任:注销登记材料、清算报告、承诺文件。
(三)风险提示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九民纪要》第 6 条)。
夫妻共同债务:需通过诉讼确认(《民法典》第 1064 条)。
人格否认:需证明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 23 条)。
三、典型案例指引
股东抽逃出资案
裁判要旨: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执复 123 号。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案
裁判要旨:股东未能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2023)沪执异 45 号。
四、律师建议
精准选择追加情形:优先选择无需诉讼的直接追加方式(如未出资股东、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注重证据链构建:重点收集证明财产混同、出资瑕疵、注销程序违法的证据。
程序衔接策略:对需诉讼的情形(如股东加速到期),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类案检索辅助:通过 “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同地区同类案件,强化法律论证。
五、结语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是破解 “执行难” 的关键法律工具,需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运用。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根据个案特点选择最优追加路径,通过规范化操作提升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