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赤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1、严禁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2、严禁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3、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4、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凡进入我市林区从事生产性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未经批准入山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除立即逐出林区外,并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刊、QQ、微信、“防火码”、粘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话:22882119)。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森林火灾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火情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22862012)、市应急局(电话:22821549)、市林业局(值班电话:22882119),并立即组织就地就近力量进行扑救。扑火工作中,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八、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疾病人员和坟主等社会特殊群体,要落实责任制,由以上特殊群体引起的森林火灾,追究其监护人及坟主的责任。
九、凡进入我市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游览观光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引导,并开展巡回检查工作。
十、重点林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重点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临时检查站及森林防火警示牌,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例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提示牌。
十一、在禁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十二、违反本禁令规定的,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 办:赤水市融媒体中心
终审:刘建松
二审:刘利平
一审:胡茜靖
本 期 编 辑:邓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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