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看法】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树欲静刘艳 2024-08-09 18:46:52

公司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以未休年休假且未获得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案例,比较特别!

【基本案情】

1996年8月,赵某被某公司招录为职工。

2020年7月21日,赵某向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因贵单位未及时向本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正当理由安排本人调岗降薪,未安排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未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人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贵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贵单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向本人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特此通知”该通知书上有赵某的签字,且双方当日进行财务交接。

2020年7月24日,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兹有我单位赵某同志,性别男,原劳动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双方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该证明上有赵某签字以及公司盖章。

另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035.55元。

2020年7月21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6894.02元(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2020年9月1日,该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小编已经另文分享,有兴趣的朋友不妨移步阅读:《高院: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适用1年,还是从2008年起算?》此处仅给出一个结论: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支持了员工2008年至2020年7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审法院:公司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赵某在职期间公司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赵某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自1996年8月至2020年7月的经济补偿金168853.2元(7035.55元×24年),故对于赵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赵某主动提出,不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二审法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赵某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期间,法院另查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7916元。

本院认为,赵某在职期间公司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赵某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自1996年8月至2020年7月的经济补偿金正确,但数额计算有误应予纠正,支付数额为7916*24=189984元。

【小编有话】

实际上,这个问题系《》文章的拓展。

链接内容中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已经认定“将定期休假工资列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就属于劳动报酬,既然是劳动报酬,且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如链接内容小编观点所言,一旦未休年休假工资被认定为劳动报酬,那么支付经济补偿金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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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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