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刘,在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老刘购买了多处房产。前妻去世后,老刘与王某再婚,王某一直居住在老刘所购买的一门面房内。再婚后第九个年头,老刘立下遗嘱,自己的现有财产以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归儿子小刘所有,不给妻子王某一分。
老刘后小刘拿出老刘所立遗嘱,要求法院确认老刘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判令王某搬离所居住的房屋,并判决该房屋归小刘所有。王某此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
【叶律说法】
老刘的做法不近人情,结婚第九年就立遗嘱不给自己的老伴任何遗产,这完全是把自己的老伴当成了免费的保姆。小刘明知道继母年龄大、老无所依,还提起诉讼,也很不地道。
那么老刘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因此,遗嘱处分的必须是自己的遗产,也就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就意味着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已经明确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而抚恤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生前显然不可能合法取得这些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老刘百年以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不归老刘所有,不是老刘的遗产,老刘在遗嘱中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抚恤金、丧葬费,这部分遗嘱无效。在处理这些财产时,要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根据各权利人现实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等原则进行适当分割,不是等额分割。
那么剩余部分财产能否按照遗嘱继承呢?
《民法典》规定了“必留份制度”,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老刘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王某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和住所,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老伴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就此剥夺其王某的继承权,必造成其生存危机,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
老刘遗嘱中涉及到的房产是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在和王某结婚时属于老刘的个人婚前财产,老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可以指定由自己的儿子小刘继承,这部分财产应当由小刘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定,老刘所立遗嘱无效,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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