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工作情况。其中有一个警察为牟利私自办案跨省抓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典型案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2023年,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车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同年6月11日,两人根据事先查询好的信息,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企业家沈某下手。杨某某、占某某两人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强行将企业家沈某从家中带走。然而,就在车辆行驶途中,沈某发现两人动机不纯,疯狂向他暗示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
见此情形,沈某心里开始怀疑,如果离开江苏地界,自己肯定没好果子吃。为避免陷入像《水浒》中林冲被骗进野猪林,武松身陷飞云浦的险境,当车辆行至浙江省湖州市境内时,沈某趁二人不备跳车报警。这样的惊险情节,与香港警匪片何其相似……最终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占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这个案例使我们看到,执法权在这两位民警手中严重异化,居然敢私自办案,跨省抓人弄钱。我们在过去的一些案例中,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大多是借办案之机接受案件相关当事人的贿赂或主动索贿,而且案件发生地一般都在本县市范围内。但在这个案件中,民警杨某某和协警占某某却胆大包天,竟敢私自跑到外省去开发案源,向企业家索要财物。看过案情后,我真的是替企业家沈某当时的险情捏一把冷汗。如果当时沈某没有跳车逃脱,被杨某某、占某某强制带回他们的管辖地,很可能又会酿成一起屈打成招,莫须有的冤假错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案件,这是很多网民在留言中质疑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跨县以上的管辖区域,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禁止绕过当地公安机关直接抓人。2020年6月,公安部为此专门下发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通知,再次明确和强调公安机关异地抓人,必须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这些规定的核心,强调的都是一个执法程序问题。可偏偏在这一点上,很多时候执法者都忽略了执法程序的约束而直奔主题。
既然有异地办案程序规定,本案中作为正式民警的杨某某不可能不知道,知道却还要反其道而行之,他这种有恃无恐的底气在哪里?我想,他一是在赌普通群众不懂法;二是在赌普通群众不敢反抗;三是这种错误付出的成本代价很小。事实上民警杨某某和协警占某某的确赌对了。企业家沈某懂不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我不知道,至少当时他有权要求民警杨某某、占某某出示工作证、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者企业家沈某提出过,但被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强势拒绝了。他俩敢于拒绝、藐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是因为执法者这种程序上的违规违法行为,极少有受到严厉处罚的。中国有句古话,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基于这一点,对于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分别只判处8个月、7个月有期徒刑,网民们很吃惊:这个代价太小了。与河南省那个掏鸟窝被判处10年徒刑的大学生相比,真是人不如鸟。而且这个案件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公诉,也有些牵强。这根本不是一个经过正式立案的案件,完全是杨某某和占某某的私自行为,与履职行为毫无关系。另外,他们开始并没有具体的作案对象,而是经过开车转悠,通过踩点海选出了企业家沈某为作案对象。这些特征,客体上似乎更符合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罪名成立,其中任何一个罪名都要比滥用职权罪的量刑起点高。甚至连这个案件如果不是当地作为“检察护企”的政绩通报出来,恐怕极少有人知道。即使这回通报出来,也是“某省、某县”和“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见首不见尾,让网民们看了个寂寞。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是一匹脱缰的野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