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共十六条,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解释》中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不仅进行了深入细化,也给出了严厉打击惩治的法律措施。
该《解释》列举了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拒不执行行为。除此之外,该《解释》还列举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与司法不公和腐败紧密关联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行为。众所周知,司法判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对有过诉讼经历的人来说,对这句话的理解可能尤为深刻。有了法院公正的判决,并不一定等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从司法程序上,法院的判决文书,只有得到切实执行后,才能真正算是案结事了。事实上,在诉讼活动中,判决事项义务履行人没有履行到位,甚至抗拒履行,案结而事未了的案例很多。这种现象就是人们常常抱怨的“执行难”问题,也被称之为阻碍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公里。”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界的一道难题,也是被群众诟病的重灾区。按照司法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后有15天的上诉期,如果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则该判决书自动生效。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履行人没有按照判决书载明的内容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权利人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问题是权利人即使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不一定能保证执行到位。一年两年、甚至几年都执行不了的案件大量存在。有的权利人因为执行难,肥的拖瘦,瘦的拖垮。有的企业因债权未能执行而倒闭,有的申请执行人绝望自杀。在这次发布的《解释》中,有一个亮点,如果因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承担责任。该《解释》的发布虽然为惩治拒绝执行的老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光有法律依据是不够的。明朝大学士《张居正奏疏集》中有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司法判决“执行难”到底难在哪里? 法学界与普通群众的认识可能不在一个基点上。资料显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通知》,提出“积极探索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裁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机制。”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强调,“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能不能化解“执行难”顽症?这种专业的问题还是留给专业的人去探讨,作为普通群众,我们只谈现象,今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了自2023年10月开始,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交叉执行”试点以来的最新成果,共执行案件72843件,取得实质进展或者化解23119件,执行到位金额398.91亿元。所谓交叉执行,是指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有效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从发布的这组数据和执行方式看,真正的执行难阻力并非完全来自老赖,而是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看看反腐败以来查处了多少法院执行局局长,就会发现权力、关系和人情干扰,不仅存在于案件审判中,而且在判决执行中也是无处不在。从人性的本质上说,老赖的存在是必然的,永远会有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理由,但司法机关的使命和职责,就是依法强制其履行。无论多么公平正义的判决,如果不能落实在履行上,则胜诉毫无意义。司法解释虽然为惩治老赖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但再好的法律武器也离不开执行法官的积极作为。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承载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