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掌握的信息,这应该是迄今为止国内冤假错案纠错后,获得的最高国家赔偿了。因为案发时间久远,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周永刚案件——
1988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有两名女子惨遭奸杀,时年18岁的当地村民周永刚,因为首先发现尸体而被列为嫌疑人。1988年8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同年12月执行逮捕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间,周永刚虽然写下血书申诉,也未能改变判决结果。在经历了几次减刑后,2009年12月5日,已经服刑21年4个月零4天的周永刚终于走出监狱。从18岁被抓入狱,到出狱时他已经39岁。而其父亲为儿申冤劳累过度,于10年前去世。周永刚出狱后,继续为自己的冤案申诉。2018年5月,他委托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孙阔律师作为代理人,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出个案监督。随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专案组在复查后向自治区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21年4月,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2023年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开庭再审周永刚强奸、故意杀人案,撤销原裁定,宣判周永刚无罪。时隔35年后,周永刚冤案终于得到纠正。2024年12月19日,理律师孙阔向媒体证实“周永刚已经拿到总额580万元的国家赔偿。”孙阔作为这起冤案的代理律师,能为周永刚争取到这笔巨额赔偿,他有职业成就感无可厚非,但许多媒体在报道中只把新闻点聚焦在“国内冤错案件最高的赔偿”上是远远不够的。舆论真正应该做的是深刻剖析冤案产生的原因和如何建立良好的纠错机制。这起案件发生在1988年,受当时司法理念和刑侦技术的限制,我们姑且能够原谅在当时搞了“有罪推定”。但我们不能原谅的是,为什么从周永刚入狱到2009年12月出狱,至2018年委托律师申诉,在这30多年中,司法机关都对周永刚的泣血申诉冷漠无视,置之不理?如果不是律师的努力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监督,周永刚冤案的昭雪恐怕仍然是遥遥无期,这个假设并非我毫无根据的推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可以决定再审。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立有刑事申诉审查部门。非常令人遗憾的是,10多年来在已得到纠正的冤案中,却极少有冤案是通过正常申诉程序,司法机关主动纠正平反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聂树斌故意杀人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等一系列冤案的纠错平反,都不是刑事申诉程序在起作用。不是真凶再现,就是死者归来。要么是舆论曝光,要么是最高法、最高检介入。这种残酷的现实,使作为纠错程序的刑事申诉形同虚设。有多少蒙冤者的青壮年时光被消耗在监狱中,有多少蒙冤者的家人在申冤的路上倾家荡产?周永刚案件的平反过程,再次证明了冤假错案申诉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些有影响的案件,仅仅是众多冤假错案的冰山一角。一个健康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体现在法治文明上,使无罪的人免于受到刑事处罚,这是法治文明的基本准则。司法判决的名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事实不清,何来公平公正的判决?事实不清,是所有冤假错案的共同问题。既然事实不清,又为什么会被提起公诉,作出判决?我在这里不得不说到一个司法毒瘤——那就是刑讯逼供。周永刚案也毫不例外地是刑讯逼供下的屈打成招。最近,网络上有个湖南益阳的罗树中案,其女儿在为他申诉中,揭露了办案关机大量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行为。大家都知道,每一起冤案平反后,受害人必然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冤案的平反,却不能以国家赔偿了事。一是修正刑法申诉程序的缺陷;二是要强化落实错案追究倒查制度。办案办的就是别人的人生,既是良知,也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