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早在2016年,齐精智律师就在全网首次提出婚后取得的股权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正确主张(《股权争议裁判规则梳理—— 股东战争之股权陷阱》)。非常遗憾!直到2020年第3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才明确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系有权处分!就是因为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夫妻分割股权时,和夫妻一方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一样,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在股权分割的纠纷中,若非持股一方当事人请求分割股权份额,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的分割规则将较为复杂,不仅应考虑《民法典》中的规定,还应当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股权份额或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在夫妻双方对分割份额以及转让价格形成一致时,《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规定应当征求公司股东的意见。
对于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又不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则应视为其他股东同意,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应当注意,实践中,不乏存在其他股东对于分割夫妻共有股权事项不予作出明确表态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况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编解释》并未给予明确的处理规则。因前述所称股权份额的分割必然涉及公司股权情况的变化,故实践中,法院往往参照适用《公司法》第71条中的规定,认定若其他股东对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通知未予答复或不同意优先购买的股权比例或价格时即推定其同意。此时,法院一般能够支持非持股一方提出的直接分割诉请。
在夫妻双方虽达成一致意见,但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对于非持股一方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若股权的价值最终能够得以确定,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可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二、离婚时,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前述提及的均为夫妻双方首先能够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但是在实践中,在离婚阶段,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事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形并不少见。
纵观《民法典》,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并未给出明确的指引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对于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时,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法院对于夫妻请求分割股权而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仍倾向于优先寻求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但若夫妻双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份额,则实践中区分不同情况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例如,股权分割对公司经营不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存在股权持有方阻碍股权价值评估行为、其他公司股东未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等情形,则法院将判决分割股权,公司及持股方配偶因此负有配合非持股方配偶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办理股东登记等事项的义务。
综上,在夫妻双方虽达成一致意见,但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对于非持股一方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若股权的价值最终能够得以确定,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可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齐精智,财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