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1+6法治同行”党建共建机制,增强企业法治意识,近日,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党支部应辖区内企业的邀请,由庭长齐伟龙、副庭长毛希彤、法官孙青、法官助理李金哲开展“京法巡回讲堂”送法进企业活动,围绕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开展“订单式”普法。
普法交流会上,公司就劳动法律实践方面的困惑和规范员工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咨询。法官们就企业用工自主权合法范畴、制度规范的制定流程和送达程序、员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和协商变更、不定时工作制中员工行为管理等公司重点关注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和专业指导。
普法现场
问
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可以适用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答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11条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问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需要走什么流程?
答
企业规章制度须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制定后再进行有效的公示、送达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问
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作岗位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职责具有直接关联,甚至就是工作内容的概括。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具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主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可就此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用人单位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一部分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合理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也有义务予以配合。判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合理性,一般会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等等。
问
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的身体条件、工作能力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87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取决于是否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与会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本次“订单式”普法让企业法务部门和人力管理人员收获颇丰。法官们的专业答疑和建议,对于公司改进合法合规用工方面大有裨益。希望以后有更多机会与法官进行面对面的学习沟通。
下一步,大兴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司法的服务保障职能,针对辖区企业需求推进精准普法,不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