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欧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父母多年前立了遗嘱,将名下的房产交由小欧继承,由于父母晚年时一直在海南居住,而遗嘱中的房产在老家济南。在设立遗嘱时,父母为了避免家庭纠纷,特意在海口一家公证处对遗嘱做了公证。
到2023年1月,小欧的父母先后去世,小欧在济南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小欧的弟弟提出异议,认为公证遗嘱无效,其理由是,父母立遗嘱时都已年过85岁,意识可能不够清醒,其次,重要的是,遗嘱涉及对不动产的分配,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不动产的遗嘱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父母选择在异地公证,程序违法,导致公证无效。
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对遗嘱公证的地域要求也有所不同,但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禁止异地公证时,异地公证应当是有效的。
我们看一下小欧弟弟抗辩的依据,即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公证程序的规定。
公证法第25条的内容:自然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从该规定可以看到,关于不动产本身的权利变更、登记等内容的公证,公证法有明确的限制,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但应当注意,对于不动产的相关遗嘱的公证,并未做强制性规定,而是使用了“可以”的限制,并非“应当”的强制性规定,可见,异地对涉及不动产的遗嘱的公证,是有效的,小欧弟弟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虽然人民法院对于异地公证普遍持支持的观点,但笔者提醒,对于类似的问题,为了避免相应的纠纷,为了稳妥起见,在遗嘱公证时,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了解相应的办理程序和政策规定,避免公证遗嘱归于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