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打起歪主意,开启浑水摸鱼模式,混淆法律概念,自诩为“镇集体经济资源”管理人强行向村民耕地催收水面承包费。不但不为民谋利,反而与民争利,严重违反政策,严重违纪违法、严重侵害了村民利益。巨额资金去向不明,把政府当成了一家公司经营。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所有权形式。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实行集体土地承包制度,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发包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在过去《国土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但是,有村民近日向《陈勇评论》反映,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中鱼口镇政府却以“镇属集体经济管理人”的名义要求村民补缴从200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过去15年的承包费,并要求签订后续经营承包合同。
2022年开始,中鱼口镇政府先后将拒缴承包费的李双田、任均奇、陈正辉等七位村民告上法院并强制执行。该事件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
这个所谓的“新一轮发包”涉及该镇267户、一千多位村民和8441亩耕地。根据耕地面积,每户被要求补缴和新缴的承包费用从三万多元至两万元左右不等。2022年,中鱼口镇政府在湖南省财政厅网站发布信息称,这笔“沉睡的资源”“每年为镇财政带来235万元的收入。”
村民们愤怒地说,2006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广大农民获得了多年的实惠。但是,万万没有想到,前面多届中鱼口镇政府都不再收取承包费,而这一届的中鱼口镇政府却强制要我们补缴新缴承包费,中央的好政策在中鱼口镇政府这里得不到执行,无论如何都想不通。
下图系原中鱼口乡政府与承包户陈国其于2002年5月签订的为期一年的鱼塘承包合同,但作为发包方的原中鱼口乡政府没有公章和签名,委托代理方也仅仅只有中鱼口乡中湖渔场场长何建平个人,无法体现原中鱼口乡政府系符合法律要求的发包方。也就是说,现中鱼口镇人民政府不是合同相对方。
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南县中鱼口镇政府自称,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的南县中鱼口乡人民政府通过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开发了乡属农民集体渔池,为了管理好乡属渔池,南县中鱼口乡人民政府于 2002年5月委托南县中鱼口乡中湖渔场分别与各承包户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精养水塘、半精养水塘合同。
而各水塘承包户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2月30日止对于属于经营性质的水塘没有缴纳承包费。中鱼口镇政府自称作为“镇属经济资产的管理人”遂要求267户承包户补缴和新缴承包费,否则将强制收回承包面积重新对外发包。
经《陈勇评论》核实发现,2015年6月12日,南县人民政府【2015】南政函第20号文件对原中鱼口乡所辖的五大乡镇渔场进行改制,改制成二个渔村。参加改制的户数为280户,人数为1002人,改制面积为8441亩。
改制之后,原属于乡镇企业性质的渔场已经变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村民委员会所有,也就是村民集体所有。
2015年9月11日,南县人民政府【2015】南政函59号确认成立了凌湖渔村村民委员会、上湖渔村村民委员会和育红渔村村民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南县人民政府【2016】南政函42号同意将三个渔村合并为现在的菱角湖村民委员会。合并后的人口为1103人,合并之后的范围就是原三个渔村的范围即8441亩。
合并之后的菱角湖村所辖的五大渔场也就分别成立了五个村民小组。2015年,国家先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在菱角湖村进行了高标准的农田建设,将原来的渔塘改造成为适合耕种的基本农田,纳入了全国耕地红线保护范围。
以下图片系中鱼口镇政府设立的菱角湖村田长制公示牌,清晰地显示出当时的鱼塘已经变成了永久保护性耕地,菱角湖村党支部书记李德清为田长,由此完全可以判断该耕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
关于菱角湖村土地、水面的权属问题,中鱼口镇政府于2023年4月14日向南县自然资源局发函,请求对“镇属集体资源”颁发国有土地确权证书。南县自然资源局同年7月13日回复却称:“我局已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工作,目前正在实施中,预计到今年年底形成正式成果。”
2024年8月7日,中鱼口镇人大主席李云峰作为诉讼代理人在益阳中院庭审中承认,南县自然资源局至今并没有向镇政府颁发确权证书。
2014年1月15日,菱角湖村村民陈正辉等四人亦向南县自然资源局就其承包的土地提起确权申请,但南县自然资源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尽管南县自然资源局没有向村民陈正辉等个人作出确权答复,但南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早就制定了村民小组权属文书,界线图三角形为中鱼口镇中湖渔场(后来改制合并成菱角湖村)清晰地将权利人明确为农民集体(见下图)。
由此可见,中鱼口镇政府至今为止并不是菱角湖村土地、水面的所有权人,想必南县自然资源局也不敢违法将菱角湖村的集体土地确权给中鱼口镇政府。中鱼口镇政府自封为“镇属集体经济资源管理人”于法无据。
无可置疑的是,当年的渔场已经变为菱角湖村8441亩耕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南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国家对种植耕地的农民予以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因此,纳入耕地范围的土地农民不仅无需缴纳承包费用,反而相关职能部门还需给予补贴,以此来调动农民耕种的积极性。具体到南县,每亩地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95元。
下图为由于拒缴水面承包费而被南县中鱼口镇政府第二轮起诉的任均奇、何平、曹建兵、陈正辉四位村民在他们的耕地前。
另据村民反映,中鱼口镇政府在收取承包费的过程中存在钱款不入公账,使用个人微信收费,不出具合法的收款收据票据的问题。证据显示,2022年以来,中鱼口镇政府使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取了大量承包费。
财政部2010年1号通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而中鱼口镇政府使用这种内部结算票据向村民强收承包费,逃避了财政监管,系严重的违反财政政策的行为。
令人不可理喻的是,如此清晰的集体土地权属,南县法院在受理中鱼口镇政府的起诉之后,全部判决拒缴承包费的多位村民败诉,主要理由是渔场的相关集体土地仍属于乡集体所有,并不归合并设立的建制村所有。且2002年签订的为期只有一年的水面承包合同形成了不定期的承包合同关系。因此判决多位村民需要向中鱼口镇政府支付水面占用费。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262条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分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所有制形式,没有乡镇集体所有的形式,所以中鱼口镇政府不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合法发包方以及合法原告。
无比荒唐的是,南县法院判决被起诉的村民与中鱼口镇政府解除承包合同,将占用的鱼池返还给镇政府。南县法院视而不见的是,鱼池早在2015年就变成了农民赖以生存的耕地,南县法院将耕地判还给政府,南县法院给失地农民招工招干发工资么?
在第一轮诉讼中,南县法院如此荒谬的枉法判决竟然得到了益阳市中院的维持、湖南省高院亦对村民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耐人寻味的是,相关证据显示,2024年1月2日,中鱼口镇人大主席李云峰在村民会议上公开宣称法院会对拒不缴纳承包费的四位村民要进行”快审快结快执行。”
事实上,这位口气颇大的镇人大主席的说法得到了验证:1月2号开完会,南县法院1月3号就对四位村民立案,1月5号送达应诉通知,1月30号就开庭审理。
2024年1月4号,南县法院向第一轮已判决要求缴纳承包费的村民李双田下达执行通知书,李双田1月18号就被南县法院留置在办公室,在李双田亲属被迫缴纳了过去15年的三万多元承包费之后才让其回家。
村民说,中鱼口镇人大主席李云峰比法院院长还牛。《陈勇评论》在8月7号益阳中院的庭审结束后也对李云峰的能力颇有领教。当村民们对李云峰有所指责时,李云峰居高临下地称:“我们层次不一样”。同时参加庭审的该镇政法委员兼武装部长夏艺龙、纪委书记曹世奇为了“保护”李云峰,很识大体地在领导和村民之间隔起了一道墙。
人墙易拆,心墙难越。《陈勇评论》认为矛盾的症结在于南县自然资源局违法违规,没有如期为菱角湖村民委员会8441亩耕地及村民耕地确权,从而导致中鱼口镇政府有了可乘之机。
镇政府打起歪主意,开启浑水摸鱼模式,混淆法律概念,自诩为“镇集体经济资源管理人”强行向村民耕地催收水面承包费,何其荒唐!中鱼口镇政府不但不为民谋利,反而与民争利,严重违反政策,严重违纪违法,严重侵害了村民利益。把政府当成了一家公司搞经营创收且资金去向不明,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初心。
在8月7日益阳市中院的庭审过程中,中鱼口镇人大主席李云峰得意洋洋地说,267户已经有258户都补缴和新缴了承包费,签订了后续承包合同。请问又有几户是自愿的呢?村民反映,中鱼口镇政府在动员中多次威胁村民不缴将会影响到孩子亲属读书就业参军考公等等。
南县法院为了配合镇政府的非法目的,罔顾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枉法裁判进行“快审快结快执行”操作,充分说明南县法院党组政治站位低下,法治意识淡薄。相关责任人员理应受到追究。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稳定农业生产,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凝聚力、焕发集体经济活力、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农民利益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国策。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要确保耕地产权清晰。
村民反映,他们就中鱼口镇政府的违纪违法问题多次向益阳市和南县有关部门反映,但都被告知以镇政府的意见为准,致使矛盾不断扩大升级。益阳市委市政府、南县县委县政府失察失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
亡羊补牢,益阳市委市政府、南县县委县政府理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中鱼口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并责令中鱼口镇政府立即退还自2022年开始每年强行催收的非法承包费,责令中鱼口镇政府立即停止催收非法的后续承包费。
由于中鱼口镇政府的违纪违法问题涉及重大基本国策,建议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益阳市委市政府、南县县委县政府对中鱼口镇党委、政府有关人员违反政策、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彻查。
《陈勇评论》对此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