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是否需要再次审批?

远方的关注与呼唤 2022-04-08 10:40:24

村民张三现有住房建于80年代,到2010年房屋已经破旧无法居住。张三决定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撤除旧房,重新建设新房。为避免麻烦,张三的新房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村委会听说此事后,通知张三去乡政府办理手续。张三表示自己没有占有新的土地,原有宅基地也是有相关手续的,为什么要重办。不过张三最后还是在乡政府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张三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重新建房,是否应当重新办理建房手续呢?

答案是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对特定集体土地,在经过法律程序后,可具备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集体组织。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关系,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

在农村利用土地进行建设,不仅涉及土地权利关系。还涉及城乡规划管理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使用原有的宅基地、集体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设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政府会对农民在原宅基地建房的行为进行批准。不过,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不予批准。尤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重新建房,可能对整体规划产生不利影响,或申请人所在户情况有所变化符合收回或调整情形的,基层政府可以不予批准,收回原宅基地等等。

本案中张三尽管心中不情愿,但还是完成了建房审批,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重新建房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的心理活动,不影响建设行为合法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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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8 08:22

    无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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