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从一则判例学习理解“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的性质

浩公律所 2024-06-16 18:22:48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民事裁定书 广州Q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Q顺公司”)与张家港市B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B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

2017年,Q顺公司以B江公司非法占有其土地为由将B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土地占用费及利息,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B江公司不存在违法侵占土地事实,故驳回Q顺公司的诉讼请求。Q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其以“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2017)粤执复XXX号复议决定书已经确认B江公司非法占有涉案土地,以此可以认定B江公司侵权行为成立”作为上诉核心理由,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论述不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驳回Q顺公司的上诉。Q顺公司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部分争议焦点摘录)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四、启迪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系当事人无须进行举证证明的证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

仅是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评判和观点阐述,不产生对其他案件的既判力和约束力。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仅限于生效文书的判项,对于“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若有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不受该生效文书“裁判理由”的影响和限制,将依法通过开展庭审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过程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独立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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