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信号灯异常,发生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是否承担责任?

诺保莱 2024-09-13 15:27:10

2023年2月20日7时10分左右,许某某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嫩江路交叉路口,与驾驶悬挂“开发053519”治安管理登记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嫩江路直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的蔡某2发生碰撞,致蔡某2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2023年3月7日,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蔡某2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3年4月17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事故发生时,路口东侧信号灯显示异常,故该起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另查明,蔡某2,公民身份号码;陈某某1系其母亲,陈某某2系其丈夫,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系其子女。许某某驾驶苏J某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许某某额外补偿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12万元。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关系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单、法医学鉴定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向一审法院起诉:1.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许某某、东方交通公司赔偿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317647.5元(死亡赔偿金1203560元、丧葬费620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其中许某某、保险公司承担749823.75元;东方交通公司承担567823.75元)。2.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许某某、东方交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依法应当得到相应赔偿。

(一)关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某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在黄某时,已越过停止线才可以继续通行。信号灯的顺序是红灯、绿灯、黄灯交替显示。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绿灯闪了三秒之后,因信号灯出现故障显示黑屏,中间过渡三秒,然后跳转红灯,蔡某2黑屏前驾驶摩托车左拐,其经过斑马线的时候信号灯已变红;从视频可以看出蔡某2存在事实上的违规行为。本案虽然交通信号灯出现的故障,但是蔡某2作为成年人应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常识,该故障还不足以完全影响其判断,故蔡某2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许某某虽然是绿灯通过十字路口,但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通过十字路口时有注意观察、谨慎驾驶的义务,且从视频可以看出其通过路口时明显速度过快,许某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具体行为和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许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东方交通公司已尽巡查维修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审核确定。案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178元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计算,确定死亡赔偿金1203560元。(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一审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确定丧葬费为62087.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情况,案涉交通事故致蔡某2死亡给近亲属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侵权人依法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抚慰原告,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4)财物损失费。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情况,酌情支持1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296647.5元。

(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责任划分。许某某驾驶苏J某某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合同和事故责任认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81000元,超出交强险1115647.5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613606.13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94606.13元。

综上,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要求一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适当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94606.13元。二、驳回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167000元。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受害人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根据相关规定,事故无法认定时应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上诉人承担的商业险赔偿责任不应超过50%。2.一审认定东方交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案件事实及事故认定证明。事故证明记载该单位负责维护的交通信号灯显示异常,与本案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作为维修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书面辩称,许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通过十字路口有注意观察、谨慎驾驶的义务,从视频中看出其通过路口时速度过快,许某某对本起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根据双方行为和过错程度,一审酌定许某某承担5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许某某、东方交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关于保险公司商业险赔付比例是否合理问题。2.关于东方交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二审认为,关于焦点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23年2月20日7时10分左右,许某某驾驶苏J某号小型轿车沿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嫩江路交叉路口,与驾驶悬挂“开发053519”治安管理登记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嫩江路直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的蔡某2发生碰撞,致蔡某2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因路口东侧信号灯异常,绿灯闪后显示黑屏,黑屏持续三秒后显示红灯,蔡某2在经过斑马线时信号灯已经变红,其仍继续行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许某某在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未尽到注意观察、谨慎驾驶义务,而且车速较快,对本起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从“优者危险负担”角度而言,在轿车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之间,轿车在危险性方面高于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理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证明、损伤后果等因素酌定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承担5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2。保险公司主张东方交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东方交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事故发生地点案涉信号灯存在故障,即黄灯不亮,但并未错误显示,案涉交通事故证明亦未认定该起事故由交通信号灯故障导致。东方交通公司作为交通设施的维护、维修单位,其提交的《情况说明》《安全生产日志》、照片等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维修管理义务,且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对于东方交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亦未提出异议,故保险公司要求东方交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0 阅读:0

诺保莱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