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拟明确将住房租金纳入监管。对于单次收取超3个月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需将超收租金存入第三方专用账户,且租客可自行查询租金监管账户内金额。
征求意见稿的适用对象为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至于市民个人出租房屋或企业出租自持房屋的情况,则不包含在内。
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的,租金应先全部存入租金监管账户。其中,租金监管账户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并负责管理。
当租房合同到期或者解除,租金监管账户内仍有租金剩余时,需要由租赁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租金退还意见。随后,由租客在退还意见提出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则按退还意见退还;如不同意,无争议部分将及时退还,有争议部分租客可通过协商、向中介协会提出调解,或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再由资金中心根据结果退还。
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企业应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公示押金托管账户、租金监管账户信息。同时,租客还可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内金额。
如果租赁企业、从业人员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各区住建部门将暂停向该企业拨付账户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