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贷款人两次涉嫌盗走借款人路虎车,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报人老张 2024-03-25 10:47:50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时,一般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向司法诉讼进行公正的裁决。然而,本案中,借款人毛某洋与贷款人伍某娣、冯某强之间的一笔24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贷款人伍某娣方,两次私自开走借款人毛某洋的路虎车,被毛某洋两次报警处理,引发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案外案的争议。

民间借贷引发争议

2019年9月30日,广东省清远市残疾商人毛某洋向广州的伍某娣借款24.2万元,用作生意周转。同日,毛某洋向贷款人伍某娣出具了《借款收据》,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3%。同时,毛某洋还在一份汽车转让合同书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内容是将其一辆车牌号为粤RUVXX8的路虎揽胜汽车转让给伍某娣。当天,与毛某洋办理该笔借款手续的是伍某娣的配偶冯某强。

借款后,双方并没在约定的2个月期限内结清款项,而是有过多次协商延期。

还款记录显示,一直到2020年7月5日之前,毛某洋都在还款。其中,偶有延期数天至10余天不等。

2020年8月,毛某洋未能如期还款。

2020年10月29日,伍某娣的配偶冯某某等人,在未告知毛某洋的情况下,私自通过开锁公司打开车门,将某毛洋停放在清远市清城区的粤RUVXX8的路虎揽胜汽车开走。毛某洋称,当时的车上有价值10万元左右的玉器和几箱酒。

事发当天下午1点30分左右,毛某洋以汽车被盗为由,向清远市公安机关报案。此后不久,冯某强就打电话告知毛某洋,车已经在其开回广州的路上,并声称可以报警。

“此次车辆失窃,不仅在清远公安机关有报警记录,还有证人杨某群作人证并出具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自己的车辆是冯某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并非转让车辆和自愿交付”,毛某洋强调说,“借款纠纷与车辆转让(本案中的车辆转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款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还款,但不能私自窃取车辆要挟还款”。

毛某洋称,事发后的2021年2月初,冯某强微信主动联系自己,称只要一次性归还其10万元,借款的事就车贷两清,可以将车开回去,借款关系就此完结。

为此,于2021年2月5日,毛某洋让儿子毛某某和其朋友张某某两人,到冯某强、伍某娣处支付了10万元还款,并拿回了车。

毛某洋称,付款交车之时,冯某强、伍某娣归还了借据和购车合同,并当场撕毁。

路虎揽胜二次“失窃”,借贷纠纷对簿公堂

毛某洋以为还款后拿回车,和冯某强、伍某娣之间的纠纷算是划上了一个句号。让其没有想到的是,在一年零一个月之后的2022年3月19日凌晨2点左右,冯某强再次未经毛某洋同意,通过开锁公司打开车门,将其停放于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北门街蓝点网吧门口的涉案路虎车,再次以秘密的方式开走。

毛某洋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向清远市公安机关报警。

但是,在此后的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冯某强向公安提供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复印件,声称该车已卖给了自己,是民事纠纷。故此,公安未予受理立案,并告知毛某洋寻求民事途径解决。

2023年8月23日,毛某洋再次向清远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报警,警方通过调取监控查询发现,2022年3月19日当日,案涉路虎车辆系冯某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车辆,并非毛某洋自愿交付。

车辆再次被开到广州冯某强的车行后,冯某强向毛某洋提出还要还款10万元,原来的借款才算完结。

毛某洋不服。此后,双方于2022年7月19日对簿公堂。

2023年6月27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05民初10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毛某洋向伍某娣支付欠款本金20.4万元余元及其利息。

2024年2月1日,毛某洋向海珠区人民法院办案专户支付了35.2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

毛某洋说,至此,自己为了这笔所谓的借款,前后累计支付了近50万元的款项。

问题出在哪?

毛某洋说:“借款纠纷与车辆转让是两个法律关系,冯某强、伍某娣不能既要在借款上赚巨额的利息,还要通过非法手段占用自己的车辆;而且,车辆在被冯某强私自占用两年多的时间内,有多次使用的痕迹,导致车辆大幅贬值,近期不得不低价处理了;更严重的一个后果是,第二次路虎车被冯某强开走,导致放在车上的几份矿场设备发票原件丢失,以致在后来矿场赔偿的诉讼案中,因找不到发票原件,而白白损失了数十万元”。

毛某洋表示,自己是一个残疾人,法律应当是公正的,法律不能失去公正来欺负一个残疾人,自己在与伍某娣的借贷纠纷案件中,感受到诸多的不公。

首先,在2024年2月1日,毛某洋支付了法院的裁定的款项,第二天法院出具了《结案通知书》之后,其向法院申请解封被冯某强私自开走后来被法院查封的路虎揽胜汽车时,法官竟然要求毛某洋向冯某强、伍某娣写道歉书,并经得二人同意后,才能解封其汽车。

毛某洋认为,这一要求很奇葩,这个债务本身就有争议,现在通过法院判决欠债还钱了,凭什么还要求道歉?你法院也没有判决我道歉,凭什么呢?凭法官手里的权力吗?

此后,在毛某洋及其律师前后5次到法院据理力争之后,法官放弃了道歉的要求,但这中间,法官不是以学习为由,就是以没时间为由一拖就是三个月之久。

后来,毛某洋向相关部门投诉后,才解封了被查封的路虎汽车。

为了替自己讨回公道,毛某洋正在进行着两件事情:

一是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伍某娣、冯某强返还原物,要求二人归还其车牌号为粤RUxxx8的路虎牌揽胜轿车及支付车费用违章罚款、保险费用及占用、使用费。目前,该案进入终审环节,正在审理当中。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中的《汽车买卖合同书》原件已经属于流押或留质条款,应当认为无效,并且,毛某洋曾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该份合同是不真实的,而冯某强、伍某娣也没有提供合同书的原件。因此,冯某强、伍某娣无权依据《汽车买卖合同书》取得占有案涉路虎车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被上诉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冯某强、伍某娣不能因为与上诉人存在债务纠纷,就强行占用毛某洋的案涉车辆,其仅仅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无权直接占用。

毛某洋的律师认为,本案应认定被上诉人冯某强、伍某娣系非法占用行为。综上,毛某洋从未自愿交付车辆给冯某强、伍某娣,抵押质押不成立,汽车买卖合同书属于流押或留质条款,应当认定无效,被上诉人无权强行取得案涉车辆。被上诉人强行盗取案涉车辆应认定为非法占用行为,应依法支持上诉人占用费并赔偿相关损失。

其二,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立案。

毛某洋在最近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中强调,冯某强、伍某娣通过非法手段开走的路虎汽车,在公安接警调查后,冯某强、伍某娣仅通过微信向松岗派出所提供的虚假不实的《汽车转让合同》复印件,当时的松岗派出所就作出存在汽车买卖事实,不予受案处理。真实情况是毛某洋与冯某强夫妻没有签署任何案涉车辆的抵押合同及文件,没有抵押的事实,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

毛某洋质疑道,松岗派出所为什么仅凭微信发送的一份复印件,就判断汽车转让合同属实,连调查笔录都不用做?

对此,毛某洋的代理律师表示,若真存在汽车转让合同,存在质押合意,两条原装车钥匙和车辆登记证怎么会还在毛某洋的手上?冯某强、伍某娣怎么可能不让毛某洋交付原装车钥匙和车辆登记证?这明显不合常理。本案明显是在毛某洋未同意情况下,涉嫌通过窃取手段非法占有。

还有,从车辆的使用来看,也可以看出毛某洋没有将案涉路虎汽车给到冯某强、伍某娣进行质押。事实是,在2020年10月29日(冯某强第一次私自开走汽车的日期)前,案涉车辆一直是毛某洋在正常使用。2021年2月5日,毛某洋支付10万元后,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3月19日(冯某强第二次私自开走汽车的日期)期间,案涉车辆一直是毛某洋在合法占有使用。

2023年 10月28日,在两次报警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毛某洋再次向清远市公安局提起复核申请。

毛某洋表示,占有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冯某强、伍某娣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合法占有使用状态下的车辆弄走,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264条所规定的盗窃罪。

按照法律规定,若冯某强、伍某娣认为毛某洋借款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而不能直接采取盗窃强取的方式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冯某强、伍某娣无视国家法律,公然将申请人毛海洋占有使用状态下的路虎车盗走,侵占了毛某洋的合法财产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立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毛某洋表示,在自己报警后,接警人员并未询问涉嫌盗窃的冯某强、伍某娣,仅通过微信发送复印件便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是不负责任的,是涉嫌渎职的行为。

律师观点:

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当事人之间若有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去法院诉讼解决,万万不能径直强行盗窃,非法占用债务人的财产。

追讨债务应在法律规范内合法进行,非法私力救济,通过盗取行为强取豪夺为法律所不容。

若人人追讨债务都采取强行盗取,非法占用债务人财物的手段,社会岂不乱套!其后果就是社会无法纪,人人可以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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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人老张

简介:原中华工商时报记者,广东记者站站长,作家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