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举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晓活动,公布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
“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全国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劳某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案,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案,外国当事人双方选择中国法律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案,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最高法挂牌督办交叉执行侵犯技术秘密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以下是基本案情及推荐理由
一、“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基本案情:吉某方以威某方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21亿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700万元。吉某方、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二审判决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为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12件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等。推荐理由:人民法院在整体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基础上,不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还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有力彰显了国家层面对科技创新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对那些意图通过“挖人”“窃取”等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企业起到极大的警示震慑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从整体上营造尊重原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诉讼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全国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间,被告杨某鹏利用其注册的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经调查,共“养号”1294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鹏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号1294个,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另,杨某鹏等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的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推荐理由:该案系全国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一是从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切入,明确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二是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对互联网虚假信息治理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了可行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方案,明确了网络虚假信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公益侵害属性等法律适用规则,是司法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的一次有益尝试,也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提供了司法路径参考。三是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综合保障机制提供具有重要示范性的司法保护实践方案。
三、被告人劳某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案基本案情: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某枝与其情人法某英(已另案核准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某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推荐理由:该案社会影响巨大,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等节点上,主流媒体均给予高度关注。复核裁定8000余字,其中说理部分4000余字,占篇幅的一半以上,条分缕析、平和理性、有理有据地回应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关于抢劫罪的罪数、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七人合议庭等问题的裁判观点,对同类问题有指导意义。裁判文书上网后,社会充分肯定,认为复核裁定采信证据确凿,说理清晰,分析透彻,逻辑严密,坚决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正义裁决,此案的审理也为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公开课。2024年,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四、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案基本案情:2024年5月17日7时许,周某刚违法闯红灯通过人行横道时,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凌某某发生碰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转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凌某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刚见状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凌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天,周某刚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刚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凌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刘某,由于被害人凌某某被撞倒至被碾压之间的时间不到2秒钟,普通人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从而避免碾压的发生。因此,刘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的条件和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推荐理由:该案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该判决对违法行人的刑事定责、对守法机动车驾驶员的无刑事责任认定,体现了司法关于社会每个个体都应维护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共同营造遵规守法社会氛围的价值导向,对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规范安全出行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
五、外国当事人双方选择中国法律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某船舶租赁公司与某财富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2年9月27日凌晨,某财富公司所属的“某风”轮(系巴拿马籍油轮),在马六甲海峡追越某船舶租赁公司所属的“某娅”轮(系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过程中,因“某风”轮舵机故障并操纵不当,导致两轮发生碰撞。2022年12月29日,某船舶租赁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正在宁波舟山港维修的“某风”轮,并于2023年1月28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财富公司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8108824.77元及利息。某财富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某船舶租赁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人民币38115057.62元及利息。宁波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庭审中原、被告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根据中国法律进行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财富公司赔偿某船舶租赁公司损失人民币37182079.93元;二、某船舶租赁公司赔偿某财富公司损失人民币3094472.96元;三、上述两项相抵,某财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船舶租赁公司损失人民币34087606.97元及利息损失;四、某财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船舶租赁公司支付诉前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500元;五、驳回某船舶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某财富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某财富公司主动履行全额款项。推荐理由: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稳步推进,中国海事司法以自信、包容、平等、高效的形象为国际航运界展现了大国司法的应有担当,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到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提起诉讼,以解决与中国并无实际联系的涉外海事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碰撞事故发生地、船舶公司注册地等五个国家均有管辖权的前提下,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法律和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回顾全案,其创新之处在于宁波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综合严肃考虑国家利益、航运政策等情况,尊重外国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准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效减轻了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和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负担,以高效、精准的裁判平等保护了国际航运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海事审判极强的国际视野和开放精神,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审判能力和水平。本案十分契合我国正在修订的海商法最新立法趋势,对于如何审查当事人就境外船舶碰撞事故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同时,该案在审理中坚持和捍卫国际法规则的权威性,符合我国国际海事司法大国的角色定位,有助于增强中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底气和成色。本案裁判,展示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有助于提升中国海洋治理对外话语权,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优越性。
六、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是某餐饮公司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内容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在职期间刘某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刘某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刘某接触的技术信息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餐饮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刘某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刘某因为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刘某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推荐理由:本案系一起因餐饮公司与厨师不当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案件虽“小”,但却反映了实践中现实存在甚至有所蔓延的趋势——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不良趋势。本案裁判准确把握了竞业限制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核心认定标准,作为案例发布后,在广大就业人员尤其是互联网从业人员中引发极大共鸣,社会对法院裁判充分肯定。
七、“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案基本案情:王某系甲公司名下瑜伽店铺充值会员,2023年10月份其发现小程序上不能约课,后去店铺查看已经闭店,其会员卡仍有8260元未消耗。薛某在朋友圈多次发送高价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等内容。2023年9月13日,刘某与薛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薛某。次日,薛某变更为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2023年9月28日,薛某申请注销该公司,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该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还有400000元左右债权金额未消耗。薛某把会员转给另外一家美发店,王某表示其报名的是瑜伽班,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故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薛某赔偿其会员卡中未消费的金额8260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薛某身份为“职业闭店人”,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使其债权无法受偿,故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丰台法院判决薛某退还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推荐理由:近年来,健身、美发、教培等预先充值服务领域频频出现跑路现象,造成消费者无法退费。“职业闭店人”是指专门帮商家策划跑路的群体,在商家面临关闭或者经营不善时介入,采取转移资产、更改经营主体等策略,帮助商家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并从中牟利。本案即是全国首例判令“职业闭店人”承担清算责任进行民事赔偿案件。本案从“职业闭店人”提交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角度,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为优化营商环境、引领法治发展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法院还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区市监局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类公司注销登记的审查,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八、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张某于2008年在保定市登记结婚。因原告婚后一直未生育,夫妻二人至被告保定市某医院处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由被告冷冻保存李某与张某的3个胚胎,后进行一次胚胎移植术未成功妊娠产子,被告处仍有2个胚胎在继续冷冻。2023年张某不幸意外去世,后原告李某多次找到被告为原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告却以张某去世为由,拒绝为原告实施移植手术。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为原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经依法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合法夫妻因生育困难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在夫妻双方无明确终止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约持续提供医疗服务。丈夫一方在医疗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去世,并非终止合同履行的充分理由;因意外导致丧偶的妇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在无确切证据表明继续进行辅助生殖会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丧偶妇女主张继续履行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一般伦理道德观念,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判决被告保定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李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李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推荐理由:本案在辅助生殖相关医疗伦理规范对意外丧偶的特殊情况缺乏明确规制的情况下,通过请求权基础的深入剖析与权益平衡考量,深入贯彻我国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探索运用司法裁判弥合伦理规范文本与特殊现实情况之间的差异,实现法理情相统一,依法保障丧偶妇女的生育权,契合“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弘扬“家庭和睦、重视亲情”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积极回应了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带来的司法课题,对类似案件办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九、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驾车经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推荐理由:本案为刑事司法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全国首案,为打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工作积累了有益的法治经验,填补了相关裁判规则空白,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具体体现。该案一方面形成法律震慑,警醒入境人员提高生物安全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向社会宣传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危害等知识,向公众普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民众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甄别能力和防控意识,自觉不随意携带外来入侵物种入境,不随意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促进完善社会治理、国家治理。
十、最高法挂牌督办交叉执行侵犯技术秘密案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四川某瑞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升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升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瑞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其年产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等,并赔偿9800万元。2023年2月6日,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将某升化工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但某升化工公司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销毁设备等行为义务一直未主动履行,因拆除、销毁案涉设备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一定的危险性,成本巨大,且对员工就业、企业经营、金融稳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可能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最高人民法院遂对本案进行挂牌督办,协调案件所涉四川、广东、山东三地九家法院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并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公开招标拆除企业等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坚持能动执行理念,由上级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促进当事人执行和解。·2024年1月28日,经三级法院多次组织磋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一揽子”解决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专利侵权案的执行,并促进了另外两起关联诉讼案件的化解。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执行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交叉执行第一案”。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统一部署,三地多家法院共同参战、协同推进。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当地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密切沟通、释明利害,最终实现破局,促成双方对本案及后续系列诉讼纠纷达成和解。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等,让已有设备持续创造经济利益,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积极价值”,代替拆除设备的“消极价值”,既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为依托交叉执行工作机制解决行为类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