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后“亡者”归来,六旬老人终得昭雪!

涵涵聊社会 2023-10-12 06:48:08

不同于上期和大家分享的河北老人邸占生案,今天陈律师要和大家聊的这桩冤假错案,通过法律人、媒体人等各方的努力,在十三年后最终得以沉冤得雪。

1997年10月30日晚,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晌因事起争执,后二人动起手来,赵振晌用刀将赵作海面部砍伤后逃走。赵作海幸得无碍,但事后不久,赵家人发现赵振晌失踪了。

赵家人寻人未果后向警方报案,警方遂将与赵振晌有矛盾且发生过激烈争执的同村村民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将其羁押,长达20余天。但后来因证据不足放出。自此过去了两年,就在所有人都以为这件事就不了了之时,一具男尸打破了这份平静。1999年5月8日,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人从井里打捞起,赵作海被重新列为重大嫌疑人,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井里的那具无头、无四肢男尸即为多年前失踪的赵振晌,而杀人凶手正是那天与他动手的同乡赵作海。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2010年4月30日,被所有人认为已经被“杀害”的赵振晌突然回到了赵楼村。据其说,当年打架后,他以为自己用刀把赵作海砍死了,于是逃走,在外流浪了13年。2009年因患偏瘫无钱医治,这才又回村。这波“亡者”归来终于使得真相浮出水面。2010年5月10日,58岁的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老家。2010年5月17日,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

至此,这桩荒唐的案件才算告一段落。至于那具男尸,后经调查及DNA比对,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2012年5月,罪犯相继落网。

作为刑事冤案典型标本的赵作海案件,其涉及的刑事司法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发人深思,其中证据问题更是关键。下面东周就来列举一下本案存在问题的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言词证据没有被依法排除。案件一审中,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和其妻子的辨认笔录。既然没有杀害赵振晌,那么为什么要认罪呢?答案只有四个字:刑讯逼供。赵作海在出狱后对被侦查羁押期间的回忆是:从被侦查机关带走那天起,就一直受到侦查人员的暴力殴打。与此同时,赵作海的妻子也表示,办案民警对她采取了各种体罚措施,逼她承认装尸体的编织袋是他们家的,大字不识的她只能按照民警的要求在笔录上签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口供以及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证人证言等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在本案中,赵作海在遭受刑讯逼供后所作的有罪供述,以及赵妻的辨认笔录,都是通过刑讯逼供所得,这些证据都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本应予以排除。

第二,瑕疵实物证据的运用存在疑点。在本案中,办案机关收集到的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也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比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已经发现了关键性的疑点,即对于腐烂的尸体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并且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 DNA 鉴定,在公安机关既没有给出鉴定结果,也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合理解释和说明的前提下,检察院放弃了对此疑占的调查。在各方面的压力下。依然提起了公诉。且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忽略了此关键性疑点,直接采纳了公诉主张,认定尸体就是赵振晌,从而对赵作海作出了有罪判决。

第三,司法权未能独立运行。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赵作海案中,侦查机关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进行刑讯逼供,检察机关虽然知道证据不充分,曾经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最后迫于压力,仍对有重大疑点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也迫于外界压力不得不作出有罪裁判,最后导致冤案的发生。

那作为当事人或其家属,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应对呢?

一、向驻看守所检察官反映情况。驻看守所检察官接到请求,一般都会询问当事人了解情况。

二、向管教反映,要求驻看守所医生进行体表检查,并如实记录。

三、要求会见律师。律师来会见时,如实将有关情况反映并提供有关线索。

2011年,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对当年实施刑讯逼供的刑警大队成员提起公诉。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有关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据此,面对这种情况,一名律师应该为自己的委托人做的工作有:

一、安抚当事人。律师有必要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劝其不要害怕,向他表明一旦在刑讯逼供下做了有罪供述,对自己是更加不利的。

二、收集一切相关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害人陈述。

(2)证人证言:应当尽力找寻相关证人,如同案中同样遭受刑讯逼供人员、和当事人共处同一监号人员等。

(3)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

1.如果当事人在被送看守所之前就遭受刑讯逼供,当事人在进入看守所时会有体检记录和体表检查记录,这些记录由看守所医生保存。辩护律师可以向驻看守所医生调取。

2.帮助当事人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交法医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者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束后,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

著名冤案“赵作海案”到此告一段落,陈律师梳理了面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当事人和律师应对的方法和建议。正义虽迟到,但总归结局令人欣慰。陈律师入行以来,面对各方各类困难,对刑讯逼供可谓是恨之入骨,避之不及。却也深知当事人的无奈,有时反抗不仅自保无望。反而会陷入另一种僵局。只希望国家公检体系再完善,再清正,给众多冤屈者一份信心。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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