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亡者”真亡,“真凶”不现,想平反还能怎么做?

涵涵聊社会 2023-10-17 06:50:04

纵观以往得到平反的冤案,不难发现很大一部分冤案能够平反主要是靠“老天”,比如滕兴善案、赵作海案这样的靠“亡者归来”,呼格吉勒图案、杜培武案这样的靠“真凶再现”。但现实中毕竟不会总是出现“奇迹”,那除了靠“天”,想要平反,还能怎么办呢?陈律师这期要和大家回顾的冤案——念斌投毒案就给大家提供了另一条途径:上诉与申诉!

念斌,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南赖村人,与同村人丁云虾分别租用澳前17号陈炎娇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水果、食杂等同类商品。

2006年7月27日晚,陈、丁两家用餐后6人同时中毒,丁云虾一对儿女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带走。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

2008年2月,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念斌与丁云虾分别租用陈炎娇家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食杂店,存在生意竞争。2006年7月26日晚,念斌认为丁云虾抢了他的生意,心怀不满。次日凌晨,念斌萌生给丁云虾投放鼠药让她吃了肚子痛、拉稀的念头,于是案发前在平潭县医院附近,向摆地摊的杨某某购买了鼠药倒在矿泉水瓶中加水溶解后,进入丁家厨房将鼠药水从壶嘴倒入烧水铝壶的水里。当晚,丁云虾的孩子相继出现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继续上诉。

2010年4月,在福建高院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1年4月,最高院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

2011年11月24日,念斌再次被福州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随后,念斌提起了“第三次”上诉。

最终于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最终宣判,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历时8年,四次被判处死刑,在念斌及其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坚持上诉之下,念斌最终洗脱冤屈、被宣判无罪。同样是一桩冤案,在陈律师反复浏览该案相关卷宗后,总结出以下两点感触和建议。

第一,切莫轻易妥协,做“有罪供述”。陈律师发现大部分冤假错案的最大共同点就是当事人在刑讯逼供之下无奈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尤其在念斌案中,念斌提到自己被带走后,所有的有罪供述都是在公安的殴打、威胁下形成的。而且由于自己是法盲,并不知道“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机构,所以在检察院提审时依旧做出了有罪供述。其实在案件审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阶段,当碰上诸如念斌案这样的疑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并不难,难的是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在舆论等各方压力之下,公安机关急于“破案”,往往不会耐下心来找寻线索、搜寻证据,而会将“希望”寄托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之上。所以,一旦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之下做出了“有罪供述”,那便会成为使自己深陷泥潭的直接“证据”。

第二,只要心中怀有正义,就别放弃“上诉”或“申诉”。在念斌案中,历时8年,“真凶”并未出现,“亡者”也已然真亡,“老天”似乎并未站在念斌这一边。而念斌最终能得以平反,靠的便是锲而不舍的“上诉”。今天陈律师就以念斌案为基础,为大家细致讲解一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与“申诉”。

首先,何为“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就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主体可以为被告人、自诉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至于律师和近亲属,在取得被告人同意后,也可以成为上诉主体。另外,刑诉法规定了上诉期限,即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那“申诉”又是什么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 申诉的主体:根据刑诉法第252条,结合《刑诉法解释》第451条的规定:“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可知,提出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当事人聘请的辩护律师。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文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规定了实行律师代理申诉的制度。

那律师在申诉过程中可以为当事人做的工作包括:

(1)提供法律咨询、给出专业性建议;

(2)为申诉人代写法律文书;

(3)代为准备、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听证、询问、讯问和开庭等。

2. 申诉的理由:根据刑诉法第253条,可作为提起申诉的理由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申诉的时效和次数:不同于“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申诉的时效和次数进行规定。也就是说,申诉人可以在生效判决、裁定作出后任何时间提起申诉,且可以无限次地提起申诉。

综上即为陈律师对于著名冤案“念斌投毒”案的反思以及基于此案给出的法律建议。冤案平反不能全靠“运气”,事在人为,如果你也遭遇了类似情况,欢迎来找陈律师咨询。陈律师帮你一起守护正义,揭示真相!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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