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行为,即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涉及到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不正当勾结。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串标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串标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二、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侵犯的客体:串标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
客观表现:串标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相关方的利益。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无论谁中标,都进行利益分成。
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之外的事项进行串通,如约定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一定比例的回扣等。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事先约定投标内容、方式、价格等,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目的。
主体要件:串标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实施了串标行为,均可能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主观故意:串标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串通投标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侵犯的客体、客观表现、主体要件以及主观故意等。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以准确认定串标行为并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