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奶奶都走了近100年了,为何还要她的死亡证明?上海,一女子父亲不幸去世了,她去办理父亲去世后的遗产继承手续。谁知,女子被告知要出示他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证明,否则就无法进行公证。结果,女子犯难了,不知到哪里去开死亡证明?
还有这种荒唐之事?人死了近一百年,还要开死亡证明,这不是扯淡嘛?这天,凌小雪在公证处顿时傻眼了。时间回到千年之初的2000年,凌小雪一家人在上海某区买下来了一套售后公房。当时,房产证上写上了凌小雪的爷爷、爸爸、妈妈及她本人的名字。时光荏苒,岁月如梭,有了自己的家,风雨兼程不忘归来,她们全家人谱写着岁月静好的时光。然而,江山依旧在,岁月不饶人,2002 年和2023年,凌小雪的奶奶和爷爷先后离世。人走悲凉,家中没有了往日的欢笑,家中只剩下凌小雪和母亲相依为命,曾经热闹的家变得空荡荡的。今年年初,凌小雪和母亲决定着手办理继承遗产手续,但是问题有些复杂。因为房产证上有爷爷的姓名,爷爷有无遗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爷爷奶奶的7个孩子可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利继承爷爷奶奶身后的房产。经过沟通联系,好在父亲的兄弟姐妹,都表示放弃继承房产。但是,凌小雪和母亲在房产交易中心处经过咨询,得知要办理房产更名,就必须做遗产继承公证。谁知,在某区公证中心,工作人员一句话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就是需要凌小雪的太爷爷和太奶奶的死亡证明,否则就无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这样也就无法办理房产的更名手续。这下凌小雪犯难了,自己的奶奶出生于是1923年,太奶奶早在1930年以前就已离世,你说会有她的任何资料吗?果然,即使经过凌小雪四处奔走、多方查找,也没有找到有关太爷爷太奶奶的任何记录,不要说什么死亡证明了。网友笑了,公证处这是强人所难,凌小雪的太爷爷太奶奶是上个世纪的人了,不是什么名人,怎么可能还有他们的资料信息呢?有网友表示,法律就是法律,既然公证处要依法执行,普通人如何与法抗衡?
第一、公证处要求凌小雪出具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证明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凌小雪奶奶去世前,已经购买了房产,凌小雪爷爷的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凌小雪奶奶过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所持有的房产份额,应由凌小雪的爷爷、太爷爷太奶奶和她的叔伯姨姨们进行分配。后来,凌小雪爷爷去世,其叔伯姨姨们作出表示放弃房产继承,剩下的就是她的太爷爷太奶奶是否要继承该房产?如果能够证明凌小雪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时间先于凌小雪奶奶离世时间,那么他们就没有继承房产的资格;相反,如果他们在奶奶去世后才离世,则他们享有资格,可以继承房产。看起来很荒诞,但是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弄清楚在房产上到底还有多少权利人,避免事后表示纠纷。第二、公证处需要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为什么没有提出要爷爷父母的死亡证明呢?大家会有疑问?对的,但是这里有个司法实践的惯例,对于80周岁以上的老人离世,则不需要他们提供父母是否离世的证明材料,而对于80周岁以下的,则需要提供。本案中,凌小雪爷爷去世时已满80周岁,而奶奶去世时为79岁,则当然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第三、如果没有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证明,凌小雪能否对房产进行更名?能够更名,本案中如果凌小雪无法找到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证明,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通过法院程序来确定继承权。当然,在确认之诉中,只要凌小雪找到让法官信服的证据来支持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就行,法院会作出支持凌小雪的继承主张。当然,在法院裁决后,一旦有新继承人出现,他或她也可以同样申请再审,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