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男子酒后与妻子表妹发生关系,表妹生女9年男子转72万,妻子发现后怒而离婚起诉表妹还钱

凡夫情理法 2025-03-11 11:47:24

烟台一男子和妻子表妹酒后发生关系,表妹生女,男子转72万。9年后妻子发现大闹离婚,还把表妹告上法庭,表妹称钱是抚养费,法院判决超抓马,快来看 。

案情摘要

“这杨小玲和王建州简直太过分了!做出这种事,真让人寒心!”李姐满脸愤慨,跟邻居王姨抱怨着。

“是啊,秦娟太可怜了,一直被蒙在鼓里,这事儿摊谁身上不得气疯了。”王姨也跟着叹气。

故事得从秦娟和王建州说起,他俩共同开办的木制门店,生意那叫一个风生水起,在亲戚们眼中,这夫妻俩可是备受高看的人物。

有一回,秦娟带着俩孩子回娘家住了几天。秦娟的三姨瞅准机会,专门找到秦娟,托付她给女儿杨小玲安排份工作。

秦娟看着年轻的表妹整天在家无所事事,觉得确实不太好,便应承了下来。和王建州商议后,就让杨小玲在自家店里打工。

杨小玲青春活泼,人也机灵,在店里干活儿相当勤快,秦娟基本没怎么操心。只是秦娟没察觉到,杨小玲每次看到王建州,眼里都充满了崇拜。

甚至,杨小玲还时不时跟王建州开开玩笑,撒撒娇。秦娟只当表妹年纪小,没往别处想。

几个月后,秦娟要去外地参加同学婚礼。

杨小玲主动跑到秦娟家,给王建州和孩子做饭,还特意准备了酒,等孩子睡着后,王建州竟拉着杨小玲进了房间……

自那以后,两人便背着秦娟偷偷往来,一发不可收拾。

一年后,杨小玲生下一个女儿,王建州直接给了她110000元,说她生孩子辛苦。

秦娟呢,还傻乎乎地觉得自己的婚姻稳固又幸福,完全没察觉到丈夫和表妹的丑事。

王建州也总能以出差或者谈生意为由,巧妙地骗过秦娟。

直到九年后的一天,秦娟回娘家,正巧碰到三姨领着个小女孩。

秦娟热情地打招呼,顺口问:“这是小玲的孩子吗?”三姨含糊地应了一声,说家里有事,就匆匆领着孩子走了。

秦娟看着那孩子,越看越觉得像王建州,再想起三姨不自然的神情,心里猛地一紧。

她突然记起,杨小玲在店里打工没多久就不干了,后来听说她被男人骗了还被抛弃,没想到她居然怀孕还生下了孩子。

秦娟开始四处打听杨小玲孩子的父亲是谁,可亲戚们都对这事避而不谈。亲戚们的反应,似乎隐隐证实了秦娟心中那个可怕的猜想。

秦娟回到家,偷偷查看了王建州的手机和银行转账记录,这一看,吓得她差点瘫倒在地。

她发现王建州从2012年到2021年8月,陆续给杨小玲转了大约72万多元。更让她崩溃的是,三姨领的外孙女,竟然真的是王建州和杨小玲的孩子。

秦娟气得发疯,找到杨小玲,狠狠地扇了她几巴掌,大骂一顿,连三姨家也没放过,去大闹了一场。接着,又和王建州大吵一架。

不过,秦娟很快冷静下来,她向王建州提出离婚,随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表妹杨小玲返还727906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秦娟认为,丈夫王建州在婚姻存续期间,他和表妹杨小玲发生不正当关系,还生育一女,王建州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杨小玲,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属于无效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杨小玲说王建州这些年给的钱,都是孩子的抚养费,杨小玲主张王建州从2013年到2021年给的钱是孩子的抚养费。

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王建州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该给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的以下财产属于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和劳务收入;2.经营、投资所得;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特殊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建州在婚姻期间未经妻子秦娟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杨小玲,王建州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损害了妻子秦娟的利益,所以,赠与无效。

而杨小玲和王建州的女儿虽是非婚生子女,也有权利得到抚养费,秦娟同意从赠与部分中扣除2013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

综上,法院经过计算,王建州给杨小玲共54万余元,扣除抚养费11万余元,还剩43万余元,判决杨小玲应返还给秦娟43万余元。

杨小玲不服上诉,二审被驳回。

案例反思

网友说:"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王建州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该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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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落笔生情,天理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