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经营的定义
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No.1 经营许可
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规定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NO.2 安全生产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合规性运营必须要把运输安全放在首位,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1)应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适合网络货运经营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同时,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际承运人进行应急处置,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3)应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4.5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4.5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际承运人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4)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比如不能委托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承运危险货物;
(5)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
(6)应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7)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8)若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则应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9)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01.信息安全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交易信息应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
此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病毒、防攻击、防泄密,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02.司机权益保护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和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以及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不得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随意压低运价,损害货车司机权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费,不得拖欠运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应合理安排运输计划,保障货车司机合理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03.经营管理
(1)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2)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3)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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