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上房屋。
二、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原债权消灭。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应予支持。
OK,如果各位看官对最高法院的上述法言法语感觉生涩难以理解的话,举例说明如下:
甲村(农村或县城)的甲富甲一方,经常借款给别人收点儿利息。乙村(农村)的乙因生产生活需要向甲借了4万元块钱。借款到期后因乙方无力偿还,甲乙双方同意用乙在乙村的住宅一套(价值3.8万元)抵顶借款,并且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乙将该房屋交付给甲居住使用,余款不再清偿,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结。
问:甲乙双方签订的以房顶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无效。
问:无效怎么办?
答:甲方应将房屋返还给乙方。同时,甲方可请求乙方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
问:为什么?
答:理由就如上面的法理提示。且该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协议效力”同理。
问:那是不是与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认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的数额就得以确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不会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在以物抵债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矛盾?
答:你问的挺专业哟…..。 不矛盾。上述会议精神是指以物抵债不存在无效事由的前提下,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以物抵债本身存在无效事由,则不能按上述精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