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偿还非集体成员借款的协议效力及法律后果

火龙常 2024-11-14 19:36:36
以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偿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借款的协议效力及法律后果

法理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上房屋。

二、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原债权消灭。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应予支持。

OK,如果各位看官对最高法院的上述法言法语感觉生涩难以理解的话,举例说明如下:

甲村(农村或县城)的甲富甲一方,经常借款给别人收点儿利息。乙村(农村)的乙因生产生活需要向甲借了4万元块钱。借款到期后因乙方无力偿还,甲乙双方同意用乙在乙村的住宅一套(价值3.8万元)抵顶借款,并且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乙将该房屋交付给甲居住使用,余款不再清偿,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结。

问:甲乙双方签订的以房顶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无效。

问:无效怎么办?

答:甲方应将房屋返还给乙方。同时,甲方可请求乙方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

问:为什么?

答:理由就如上面的法理提示。且该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协议效力”同理。

问:那是不是与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认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的数额就得以确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不会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在以物抵债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矛盾?

答:你问的挺专业哟…..。 不矛盾。上述会议精神是指以物抵债不存在无效事由的前提下,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以物抵债本身存在无效事由,则不能按上述精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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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龙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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