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妻子赌气卖房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悉,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在本县某小区共有商品房一套,由于夫妻近期吵架,李某一气之下在刘某不知情的条件下擅自通过中介公司与胡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承诺书》,承诺卖房行为经过刘某委托,如后续刘某不同意出售房屋,由李某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胡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贰万元整,随着夫妻感情和好,李某反悔并表示不愿意与胡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因李某不愿履行合同致使胡某在外租房造成经济损失,胡某催告无果,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认为,李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李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李某家庭困难,同时考量到胡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中介公司进行当庭调解,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与三方沟通,释情明理,最终中介公司同意不收取李某的中介费,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返还胡某定金2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5000元,胡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在人们生活中普遍发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谨慎考虑能够履行相应义务,秉持契约精神,切不可随意“变卦”,否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造成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作者:俞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