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院方常见的套路与话术

行摄阿晁 2024-09-19 14:47:01
那些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院方常见的套路与话术

昨夜大连下了点小雨,傍晚和凌晨的气温下降的有些厉害,阿超哥还在纳闷为什么夏天空调的默认模式为制热,道理原来如此。整个城市绿植环绕,阳光温煦但不热烈,确属于避暑的好去处。由于近期出差任务较重,白天大部分时间都在处理委托相关事宜,晚上还要继续赶路赴京,只有利用早期的一点时间完成本期内容。

近期有朋友在后期留言,想要阿超哥讲一讲患者或患者家属如何在医疗纠纷的初期有理有据的处理前期事宜。阿超哥认为认识决定实践,要想解决好问题就需要首先发现问题,然后才是理解认识、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层面的问题,本期阿超哥讲讲在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过程中以及众多当事人自述的那些奇葩的套路和陷阱...

以下套路和说法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一)医疗损害的初发现。阿超哥曾在多篇文章中论及,病人与医生的天然关系是信任与委托。病人来到医院仅是为了治疗疾患而不是制造纠纷,医疗整体是非常安全的但个案医疗依然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医疗损害。那么整体的医疗过程除去诊疗措施之外最重要的是沟通,很多患者或患者家属由于医疗知识和认识的缺失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认识到医疗损害的情况。在文章路评:医疗纠纷处理和预防的几个维度中笔者说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效果是评价医疗行为的核心,出现各种并发症则是存在医疗损害的警示信号。当然之间尚需判断因果关系。

当患者可能发现医疗损害问题时,往往第一时间会找主管医生或医务部进行询问或投诉,院方从医疗存在风险和不可控的角度可以予以搪塞和初步回应,笔者还未见过院方能在初始阶段主动承认自己处置有问题,规模较大医院则会组织医务部门和相关科室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统一会诊和回复,但依然是浮于表面和自我保护。

那么患者方是如何发现医疗处置中可能存在问题的呢,在没有专业背景知识加持的情况下往往是通过各种细节的回忆和拼凑,有的当事人跟笔者说是事后彻夜不眠反复回忆细节得出结论,有的当事人则是通过术后医务人员各种“殷勤”的异常表现等等。有位当事人跟笔者说,术后发现出现问题了,术前从未见过的麻醉医生这时候靠上来亲切喊他“老张”并热心的关心和回应患者各种问题,仿佛是多年老友一般,云云。最终有无医疗过错的直接证据来源于专业医疗纠纷对病历的审查和判断。

(二)封存病历。在实践中总会发现很多患者朋友或其家属在可能发现医疗纠纷问题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完成封存病历。有的当事人是压根不知道有封存病历这回事,有的当事人是知道且向医院提出要求,医院以未归档、管床医生不在、周末不上班等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有的是被反复阻挠后放弃,有的是即使封存了也失去了时效的威力。究其根本原因,病历是由院方形成、修改并保存,其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和主导作用。封存病历可以说是前期患者及其家属在前期维权最有力的武器,没有之一。而且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医疗机构的强制义务和患者权利,所以只要患者提出要求,院方必须对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予以封存并形成封存清单和封存记录。理论上,患者可以每隔一段时间多次封存病历,只为了保证病历资料的初始真实性。最近跟几家大三甲医院的诉讼中,发现院方并未按照要求形成封存清单及封存记录,也是医院的一大败笔!封存病历可参考笔者文章:医院拒绝封存病历?just beat it!、案说:病历封存的进阶提示。

(三)尸检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内发生的医疗死亡必须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相关权利及后果,也应在七日内完成死亡病历讨论,尸检结果出来后,必须再进行一次死亡病历讨论。

很多人不会接受院方安排的尸检是因为认识问题,特别是“落叶归根”及“入土为安”的传统思想,为查明死亡原因想做尸检的当事人不选择医院安排的程序是怕里面有人为干预问题,有的医疗机构会反复告诉患者家属不尸检就不能启动后面法律程序,夸大不利等等,并不准确。

尸检并非处理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首先取决于死因是否不明或者双方有无异议,具体可参考笔者文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尸检选择问题、尸检的委托必要性与流程、路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死因鉴定委托必要性审查思路、案说:医疗纠纷中死因鉴定报告的形式审查与死因分析等等。

假如死因确属不明或双方争议很大的情况下,但患者又对院方组织或安排的尸检程序不放心怎么办?从笔者司法实践看,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保存好尸体的情况下,启动医调委或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说明情况,要求医调委和受理法院抓紧时间委托死因鉴定机构进行处理。在实践中,个案形成的死因鉴定意见程序不尽相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总体上说,有结论比没有结论要好,前提是死因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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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摄阿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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