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送到检察院了,哪四件事一定要尽早做?

行摄阿晁 2024-09-19 13:49:08
案子送到检察院了,哪四件事一定要尽早做?

首先,说明一下,刑事案件的“送检”通常有两次。

第一次“送检”是在当事人被拘留期间,最长拘留到30天时,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关在看守所的,就必须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此时,案件相关材料会提交给检察院审查,并在7天之内决定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对被关押的当事人而言,这就是所谓的“黄金37天”,此时的当务之急就是“救人”,具体可参考《被刑拘了,什么时候提交《不予逮捕意见书》最稳妥?》一文,不再赘述。

实际上,案件在这个时候仍处于侦查阶段。因此,无论检察院是否同意逮捕,只要公安自己不撤案,就可以继续侦查。如果检察院同意逮捕了,则侦查期限一般会再持续2个月,案情复杂疑难的顺延3~7个月都有可能;如果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了,则侦查期限最长可达到12个月。

当公安机关认为收集、调取、固定的证据达到指控条件时,就会终结侦查,并正式将卷宗、证据、《起诉意见书》等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就是第二次“送检”,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二次“送检”表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也意味着当事人家属、辩护人终于、几乎跟办案机关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因为此时可以阅卷了,可以全面了解案情以及与当事人相关的事实、证据。

所以,首先要尽早做的事就是“全面阅卷”。

实践中,检察院接收案件材料后一般要制作扫描件,制作时间短则两三天,长则一周多。在申请阅卷时,如果检察院不能安排具体时间的,大概率是还在制作扫描件。在案件紧急的情况下,建议也不要等了,可以申请现场阅卷,现场快速将起诉意见书、当事人及同案的口供、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主要证据拍照留存。

在阅卷时,应当锁定重点,尤其是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部分。结合前期会见当事人及通过家属了解的案情,尽快输出阅卷成果,完善辩护思路,并为后续的法律意见书准备好证据材料。

通过阅卷掌握全案情况后,紧接着要做的第二件事就是“会见当事人”。

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的主要任务是快速了解案情,在安抚之余帮助当事人确定关键事实,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和基本应对知识,辅导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做好口供。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当事人的任务是全力争取不起诉、取保候审或从宽量刑等阶段性成果。比如,结合起诉意见书分析公安的指控逻辑,让当事人明白办案机关的入罪思路;核对在案证据,听取当事人对关键事实和证据的意见,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就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明确在现阶段是否认罪认罚等。

在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之后,第三件要尽早做的事是“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果前期工作做得扎实,此时对整盘案情、当事人的有利/不利事实、关键证据、核心辩点等就会形成完整的思路,进而能对案件管辖、证据效力、有罪或无罪定性、申请取保、建议不起诉、认罪认罚等关键问题得出看法或结论,从而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一般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间是一个月,所以,从阅卷、会见、出文书这三件事必须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15天内完成(以向检察院提交正式法律意见书为完成标志)。

这个办案节奏没得商量,或者说,如果不按这个时间节点完成,后续就没有资格跟检察官商量。

为什么?

因为一旦拖到20天之后,主办检察官很可能已经对案件形成了自己的判断和办案思路,甚至可能检委会已经讨论达成共识了。这个时候,再多的动作都是无用功,检察官不可能再去汇报、讨论一遍,可能会说:怎么不早点来?上下都讨论决定了,有意见跟法官去沟通吧。

所以,在15天内提交了法律文书后,接下来的几天就要干第四件事——启程与主办检察官沟通,而且一定是当面沟通。

寄送法律意见书的当天,可以先跟检察官电话沟通一次,简要阐明辩护观点,此时检察官往往还在阅卷中,不会有实质性回应,所以在电话中就顺势预约面谈时间。

面谈才是真正的“战场”,这是与办案机关最直接的沟通场合,也是影响办案人员的判断,将案件向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引导的最佳时机。

当然,无论是怎样的沟通方式,沟通的核心目的就两个:一是明确案件的实际问题,比如管辖权、有罪无罪的定性、罪轻罪重的定性、证据是否充分、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认定等;二是为当事人争取实质性的结果,比如能否取保、是否不起诉、是否认罪认罚等,如果当事人决定认罪认罚的,就要争取跟检察官协商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量刑建议等等。

总之,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有些事在侦查阶段不方便做,而在审判阶段往往又没机会做。

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审查起诉环节,把握办案节奏,其基本原则就是在检察院作出决定之前,尽早完成阅卷、会见、出文书和面谈这四件事,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主动权和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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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摄阿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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