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王权至尊地位是怎样确立的?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永旋说财经 2023-01-14 21:41:05
英国的宗教纷争

亨利八世和西班牙阿拉贡公主凯瑟琳王后之间的婚姻案件拉开了英国宗教改革的序幕。

亨利八世为了得到一位男性继承人而想要教会宣布他与凯瑟琳的婚姻无效。但迫于信仰和国家利益间的冲突,关于这一婚姻无效的决议迟迟未被宣布。在此背景下,英国宗教改革之路才以国王联手议会的形式得以开启。

改革浪潮之下,新教徒与传统的天主教产生了巨大的矛盾,造成了英国教会的分裂。教会、贵族等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激化,相互间无何止的斗争对民众心理产生了严重干扰,不利于共同体的建构。与教会分裂相伴随的是这一时期西欧各国君主采取了巩固王权的措施。

王权至尊地位的确立

若因宗教信仰分歧而激化社会各阶层间的矛盾,甚或导致更严重的分裂,那么国家的统一便无从谈起。然而,红白玫瑰战争虽然为英国民族国家的建立消除了封建势力的障碍,同时也破坏了国王在民众心中的权威。民众认为,国王政权已不再是“中立者”,而是“斗争的工具”。英王权威不强,而宗教纷争频仍,在严峻的形势面前,都铎王朝的国王该如何平衡新旧教之间的矛盾双方,解决纠纷,从而实现共同体的统一?君主们的首要任务便是强化国王权威,实现统一。

王权关系着国家的稳定,是国家统一的重要因素。都铎王朝第一位国王亨利七世的统治为亨利八世确立“王权至尊”地位奠定了基础。亨利七世1457年1月28日出生于威尔士彭布罗克城堡。亨利七世即位后,重建君主权威,削弱贵族势力,将宫廷转变成王权博弈的大本营,试图建立一个贵族效忠于国王的中央集权国家。

1485年11月7日,亨利七世召开议会,稳定政局、巩固其王权地位,并规定,“当今君主亨利七世及其后代享有英格兰王位的继承权”。议会通过了关于国王权利的重要法令,确保了亨利七世的儿子在他去世后的王位继承权。同时,亨利七世“从教士中选拔大臣,从大臣中任命主教”,安抚宗教人士的同时,也不露声色地改组和控制了教会。亨利七世在国内外扩大自己的联盟。

1501年,亚瑟王子和西班牙阿拉贡的公主凯瑟琳联姻,极大地提高了亨利七世在欧洲的威望。亨利七世所采取的措施,为亨利八世进一步强化王权奠定了坚实基础。之后亨利八世和西班牙公主凯瑟琳之间的婚姻案件引发了以国王为首的王权与教权间的斗争。英王在这一时期冲破中世纪欧洲的二元权力体系,建立起“王权至尊”的地位。

首先,亨利八世确立了国王在教会中的至尊地位,教会法服从于普通法。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改革“教皇将国王逐出教会”不同的是,中世纪晚期由王权和教权之间的博弈而引起的英国与罗马教廷间的决裂,最终的结果是“教皇被国王所推翻”。教会的收入从教皇转到皇家的金库。国王传统上广泛的教会庇护得到进一步扩展,并获得了坚实的知识和法律基础。

克里斯托弗·圣·德曼的《博士与学生之间的对话》提出,当代教会法律实践中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属于国王法庭管辖范围之外的东西。他所发展的教会法服从于普通法,因而服从于国王的概念,是正在形成的王权至上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在1530年,国王的律师汇编了一系列文件,证明英国教会需经由国王而非教皇的授权,还宣布要将任何侵犯皇家主权的教皇排除在英国之外。1533年《禁止向罗马教廷上诉法令》的颁布,意味着罗马教廷的司法审判权在英格兰无效,标志着英国教会同罗马教廷的彻底决裂。

其次,亨利八世通过继承亨利七世以来的特权法庭,改组议会,通过“王在议会”原则确立了国王在教俗两界的至尊地位。1533年颁布《上诉法案》,承认了英王而非教皇享有英国的司法管辖权。1534年通过的《至尊法案》规定,“经由议会法令规定,国王是英格兰教会在尘世的唯一最高首脑”。国王的至尊权力源自议会的合法规定。同时,亨利八世树立了“王权观念”,加强对法庭的控制和管理,逐步取得了最高立法权,确立了“王在议会”的原则。例如,星室法庭的职权功能在亨利八世时期有了较大的变化。

亨利七世时期,皇室法庭主要是在国王和贵族的共同决议下,商讨、对外关系等事务。亨利八世即位后,于1529、1535和1536年先后颁布法案加强其权力。同时,亨利八世时期,英国形成了一种以王权为核心的权力体系和社会秩序。宗教改革的相关措施需经国王授权,英国都铎王朝史学者埃尔顿曾评论道,宗教改革确立了国王在面对教会时的“王权至尊”地位,同时使得国王在议会中拥有“至高无上者”的地位。

此外,中世纪对国王神迹的信仰经变迁、岁月洗礼而继续流传下来,民众也逐步地接受了英国国教的新的宗教形式。英国国王治病戒指的圣化礼虽然在十六世纪时期得以终结,但至十七世纪,1633年,治疗仪式还被写进《公祷书》,神奇的治疗仪式已然成为为英国正常宗教生活的一部分。英国内战时期,国王拥有创造奇迹的力量这一信仰依然活跃在民众心中。王在议会、王在教会至尊地位的确立,明确了国王在国内的最高统治权,这使得整个英国成为有“君主”的国家,为社会环境的稳定奠定了基础。国王作为一国之君主,肩负着维护本国共同体利益的责任。

中世纪英国王权经历了由封建王权向近代王权的转变过程。在传统的宗教社会中,基督教作为一种信仰,浸透了包括国王贵族、普通民众在内的整个欧洲社会。在中世纪的很长时间里,王权与教权之间既有合作也有斗争,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教皇势力强大时,国王成为教皇附庸;当王权势力较强时,教皇权受制于王权,教会便依附于国家政权。

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教皇权意识的觉醒,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掀起了“教皇”,与王权展开了角逐。卡诺莎事件显示了教皇权在上升。教皇乌尔班二世发动了十字军东征,英诺森三世迫使约翰王称臣纳贡、干预德国皇帝继位人选,教权达到了顶峰。十三世纪末期的教会已具备与绝对君主国的组织形式相类似的权利统一体。至十四世纪“阿维尼翁之囚”后,教皇权又受到了王权的压制。亨利八世经宗教改革确立了王权的至尊地位,切断了罗马教会同英国教会间的联系,有助于英国建立独立的民族教会,这为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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