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爷在遛弯时发现了一辆闲置的宝马,他判断这一定是一辆被盗窃的车。
大爷通过交警联系到了失主,失主非常激动,可是大爷却不肯把车给他。
失主明白大爷想要点好处,便同意给他一万元的辛苦费。
等到了交付车辆的时候,失主却只给了大爷7000块钱,大爷便又让失主写了个协议。
失主把车开走后不肯给剩下的三千了,大爷还能要到钱吗?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谢大爷平时喜欢遛弯,每次吃完晚饭,他都要去外面溜达几圈。
某次出去遛弯时,他在一家偏僻的停车场发现一辆了积灰的宝马车。
在这做小城市里,宝马车是比较少见的,谢大爷也懂车,便多看了几眼。
之后每次遛弯溜到附近,谢大爷都会看到这辆车停在那里,车上还是很多灰。
根据谢大爷的判断,这辆车很有可能是被偷盗来的,便记下了车牌号找到了交警。
在交警的帮助下,谢大爷和失主宋先生取得了联系,证实这辆车确实是他丢的。
宋先生感谢了谢大爷,然后问谢大爷地址在哪儿,没想到谢大爷在电话那头却沉默了一下。
“小伙子啊,你看我一个老头,给你找车可不太容易……”
宋先生立刻领会了谢大爷的意思,他这是准备要点好处,不然这车怕是要不回来。
宋先生答应会给谢大爷10000块钱的辛苦费,谢大爷这才把地址告诉宋先生。
两个人接头后,宋先生给了谢大爷一个厚厚的信封,谢大爷拿出里面的钱数了数,发现里面只有7000块。
“大爷,我最近手头有点紧,您看您通融一下好不好?”
“那可不行,做人得有诚信,要不然咱俩签个合同也行。”
宋先生没办法,只好跟谢大爷签署了协议,等宋先生拿到车,他就得立刻补上钱。
就这样,谢大爷带着宋先生找到了他的车,宋先生直接把车开走了。
后来谢大爷找宋先生要钱,宋先生却直接不认账了,谢大爷一气之下将他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来法律上没有规定做好人好事一定要收取报酬,可是宋先生和谢大爷签署了协议。
协议显示,宋先生必须在开走车后将剩余的3000块补给谢大爷。
如果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宋先生将被视作违约。
那么协议到底有效吗?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应当是可撤销的。显然,宋先生并不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协议,而是被谢大爷所逼迫。
谢大爷以车辆的具体地址为筹码,胁迫宋先生签下了协议,该协议理应无效。
综上,法院驳回了谢大爷的上诉,判决宋先生无需补偿剩余的3000块钱,已经支付的7000元法院并不干涉。
案后总结
有网友认为,宋先生为人太不地道,人家老人帮他找回了价值几十万的车辆,他却连一万都不愿意给。
而且宋先生还是在签署了协议的情况下违约,这种人人品有问题。
也有网友认为谢大爷实在过于贪心,得了7000块钱还不满足,违背了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价值观。
大家怎么看呢?